作者mayth (Roberto Lin)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請益] 有關刑訴自訴提出程序
時間Thu Sep 24 12:42:08 2020
有關刑事自訴程序,有些疑問想請教各位先進、前輩,盼請解惑。
相對於公訴,自訴係由犯罪被害人(或直系親屬、配偶)提出。
刑事訴訟法第322條稱:「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又參考陳樸生師、林鈺雄師教科書所稱,「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係指三種狀況:
1.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於告訴期間未經合法告訴者(同法第237條第一項)。
2. 或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者(同法第238條第二項、第243條第二項)。
3. 或依法已經不得告訴者(刑法第245條第二項)。
吾人對於2、3點沒有太大的問題,但對於第一點稍有不解。
如果根據第一點的意思,是否可以理解為「自訴仍需要以告訴作為的前置作業」的意思?
還是這是只用來對照「告訴乃論在偵察中而提自訴的情況」?
但吾人原先以為是「自訴可由得為提起自訴之人『逕向』法院提起」,不過這樣的話似乎又跟同法第237條所指的告訴乃論定義不太一樣。
且同書也有提到,「犯罪之被害人就同一案件,固分別有告訴及自訴之權,然二者應互相消長,不得同實行使。」
參考【法律百科】網站的圖例(
https://reurl.cc/8nN6l7),自訴也是直接向法院提出。
因此這部分吾人有點搞混,或是有漏看條文,盼請各位先進、前輩賜教解惑,萬分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0.30.103.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00922535.A.D62.html
※ 編輯: mayth (110.30.103.7 臺灣), 09/24/2020 13:26:29
推 rafaiero: 宜蘭地院109自3號刑事判決 09/24 13:46
推 brian055124: 在告訴期間可以不經告訴逕提自訴,但逾越告訴期間不 09/24 13:55
→ brian055124: 得告訴也不得再提自訴 09/24 13:55
※ 編輯: mayth (110.30.103.7 臺灣), 09/24/2020 14:00:47
→ mayth: 那應該如何理解322條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自訴的意思 09/24 14:02
→ rafaiero: 就是字面上的意思,如果不能 訴,就是不能自訴 09/24 14:08
推 catvvine: 自訴性質上比較像起訴(開啟訴訟),已經包含了告訴「請 09/24 16:35
→ catvvine: 求追訴犯罪之意思表示」的功能 09/24 16:35
→ catvvine: 不要把告訴跟自訴當做同一組概念,自訴跟起訴才是一組的 09/24 16:36
推 DamnHungry: 1.就單純指時效問題而已吧? 09/25 01:58
→ DamnHungry: 322指的應該是實體判決既判力所及者不得再行自訴 09/25 02:03
→ wuplusred: 322的立法目的是避免早已喪失告訴權之人透過自訴復活, 09/25 13:38
→ wuplusred: 僅限告訴乃論罪的告訴權人如果要提自訴,會有322的限 09/25 13:38
→ wuplusred: 制,其他非告訴乃論罪就不在此範圍內 09/25 13:38
→ mayth: 感謝解惑,應該是自己多想,如果在最後一句話加上「亦」不 09/25 17:20
→ mayth: 得自訴,會比較好理解 09/25 1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