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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甲提供其所有之 A 屋給失業之乙使用,約定若乙於 1 年內找到工作,則須給付其居 住於 A 屋期間之租金; 若乙未於 1 年內找到工作,則乙無須給付任何費用,但亦不得 再繼續使用該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於 1 年內找到工作,是甲乙間租賃契約之解除條件 (B)乙未於 1 年內找到工作,是甲乙間租賃契約之解除條件 (C)乙未於 1 年內找到工作,是甲乙間使用借貸契約之解除條件 (D)乙於 1 年內找到工作,是甲乙間使用借貸契約之停止條件 個人答案: B 考選部: (C) 民法第 99 條 <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 Ⅰ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Ⅱ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民法第 421 條 <租賃之定義> Ⅰ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Ⅱ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 民法第 464 條 <使用借貸之定義>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這題個人根據民法這三條, 覺得可以有給付其居住於 A 屋期間之租金的狀況,不算是無償使用。 不太懂為什麼是使用借貸契約,而不是租賃契約呢? 是根據哪個法條?或有什麼案例可以參考嗎? 請各位指點,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177.13.18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01102199.A.8C5.html
hsinchen: 有償與否,不是憑藉「可不可以有給付」來決定 09/26 15:03
hsinchen: 乙未於一年內找到工作,便能無償使用甲之房屋,此為使 09/26 15:08
hsinchen: 用借貸契約;且此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不得再繼續使 09/26 15:08
hsinchen: 用該屋,為解除條件 09/26 15:08
感謝解答,我卡在把所有的要件都混在一起看,搞錯答題方向... (1)甲提供其所有之 A 屋給失業之乙使用,約定若乙於 1 年內找到工作, 則須給付其居住於 A 屋期間之租金(有償使用)。(A)(D) = > 乙於 1 年內找到工作,是甲乙間租賃契約(有償使用)之停止條件。 ☆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為停止條件。 (2)甲提供其所有之 A 屋給失業之乙使用,若乙未於 1 年內找到工作, 則乙無須給付任何費用(無償使用),但亦不得再繼續使用該屋。(B)(C) = > 乙未於 1 年內找到工作,是甲乙間使用借貸契約(無償使用)之解除條件。 ☆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為解除條件。 ※ 編輯: majiefight (180.177.13.183 臺灣), 09/29/2020 21:4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