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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777號解釋認定刑法185-4條的"肇事"定義不明,公告後廢除; 刑度部分不符比例原則,公告至遲2年後廢除. 777號解釋是108年5月31號公告,所以"肇事"部分即刻廢除, 但刑度至遲要到110年5月31號才廢除. 那請問現在此法是否仍可使用,並按照其原定刑度量刑? 謝謝各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7.17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01349698.A.D31.html
yushengboy03: 肇事是否包括無過失,定義不明,這部分才失效吧? 09/29 11:32
dreamcity: 那只要肇事 ,就可以適用嗎? 09/29 11:54
CallmeDad: 777只講了無過失的部分違憲 09/29 12:08
BboyJudge: 無過失不在肇事範圍內,故意過失就按其法定刑論處 09/30 10:05
victory63015: 僅無過失部分失效,建議再仔細讀一遍 09/30 11:16
frank8233: 你漏了講明確性那部分,那非常重要 09/30 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