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hahaha021225: 太久沒碰刑法,過失致死需要論述到有無義務嗎? 10/06 20:21
→ hahaha021225: 印象中不作為犯才要論述義務,過失有成立不作為犯的 10/06 20:23
→ hahaha021225: 可能嗎@@? 10/06 20:23
甲是不作為犯啊 放任小孩單獨外出而出包的風險存續
※ 編輯: M4Tank (101.12.19.44 臺灣), 10/06/2020 20:25:51
※ 編輯: M4Tank (101.12.19.44 臺灣), 10/06/2020 20:27:21
→ mayth: 甲是保母,本身具備對乙的保證人地位,至於小孩跑到馬路上 10/06 20:29
→ mayth: 是否為可預見之情事,則看申論者論述 10/06 20:30
→ mayth: 如果疏於照顧致小孩跑到馬路上為可預見者,且如果不疏於照 10/06 20:30
→ mayth: 不會發生小孩跑到馬路上的憾事,則甲的疏忽與乙的死亡具備 10/06 20:31
→ mayth: 客觀可規則性。 10/06 20:31
我糾結的是丙的作為介入需不需要討論第三人介入
如果需要那要怎麼討論哪一種
如果不用是不是代表丙的作為是正常的因果關係結果實現
※ 編輯: M4Tank (101.12.19.44 臺灣), 10/06/2020 20:37:07
→ mayth: 王皇玉老師說的禁止回溯只的應該是「第三人製造了一個新的 10/06 20:43
推 SHAGUGAN: 後行為人是故意才會有回溯禁止原則的適用 10/06 20:44
→ mayth: ,且獨立的風險」,並「單獨地使結果實現」,而致不能使原 10/06 20:44
→ mayth: 行為人(保母甲)負責。可我自己覺得,丙在馬路上的出現未 10/06 20:45
→ mayth: 必有製造新的且獨立的風險,因為本來就是在馬路上,除非題 10/06 20:45
→ mayth: 有提到說,「根據鑑定如果當初丙沒有超速,則乙不會死」的 10/06 20:46
→ mayth: 命題。 10/06 20:46
→ mayth: 樓上SHAGUGAN的補充也對,王皇玉所稱的也是限制故意行為 10/06 20:47
推 SHAGUGAN: 然後提醒一下,不作為犯是用”準因果關係”討論,小細節 10/06 20:48
所以第三人介入實際上是超越因果關係,間接正犯(被害人介入中自我損害),教唆犯,不作為犯(被害人介入中自我危險)的討論類型總和嗎
※ 編輯: M4Tank (101.12.19.44 臺灣), 10/06/2020 20:56:15
→ mayth: 我是把第三人介入想成是中斷原先因果關係的一種,而形成或 10/06 21:06
→ mayth: 建立起一個新的行為人跟因果歸責關係的狀態。 10/06 21:06
→ wowisgood: 甲因果關係不用討論到第三人 10/06 22:07
→ wowisgood: 就正常審條件因果跟客觀歸責就好 10/06 22:10
原因是因為丙的行為與結果發生都是甲不作為的風險正常實現嗎
※ 編輯: M4Tank (101.12.19.44 臺灣), 10/06/2020 22:16:04
→ wowisgood: 關鍵在於有沒有客觀預見可能性 10/06 22:16
→ wowisgood: 如果沒有,才會是異常的因果歷程,這應該就是妳覺得怪 10/06 22:18
→ wowisgood: 的點 10/06 22:18
預見可能性通說不是罪責討論的嗎 怎麼拉到構成要件去
→ wowisgood: 但疏於照顧小孩會造成亂跑而被車撞死是可以預見的 10/06 22:21
→ wowisgood: 所以小孩的死亡結果是在甲所創造的風險中實現 10/06 22:21
→ wowisgood: 如果今天題目是改成第三者開車撞進小孩家中致死 10/06 22:24
→ wowisgood: 那就沒有預見可能性->異常因果->不具常態關聯性 10/06 22:24
※ 編輯: M4Tank (101.12.19.44 臺灣), 10/06/2020 22:25:17
→ wowisgood: 罪責?!..客觀歸責理論去研究一下~ 10/06 22:35
過失犯的討論 構成要件上討論條件理論及是否違反注意義務外 預見可能性依舊在罪責分析
還是說我哪裡理解有誤
※ 編輯: M4Tank (101.12.19.44 臺灣), 10/06/2020 22:45:00
→ wowisgood: TRS的判斷各門派有不同見解我也不敢說妳錯 10/06 22:52
→ wowisgood: 但罪責要件我只聽過期待可能性就是了 10/06 22:52
重新看完玉皇大帝的書後了解意思了 客觀預見可能性是結果不法 為一般人預見違反注意義務後發生結果
那我懂了 大大意思是指看兩者因果關係是否正常合理實現
※ 編輯: M4Tank (101.12.19.44 臺灣), 10/06/2020 23:05:43
→ jojohaha: 不作為犯是故意犯的手段 過失犯應該不會討論不作為 10/07 00:34
→ jojohaha: 過失犯討論,客觀能否預見,主觀能否預見,因果歸責論討論 10/07 00:37
過失犯也能有不作為性質啊
行為人有保證人地位因為違反注意義務而放任風險存續導致這個一般人就能知道違反注意義務後的結果之發生
比如媽媽忙碌好幾天工作皆未回家導致留在家裡的嬰兒活活餓死
推 spadea57039: 怎麼不考慮用累積因果關係 10/07 00:40
※ 編輯: M4Tank (101.12.19.44 臺灣), 10/07/2020 01:2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