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4Tank: 行為人不會是此條處罰對象 10/09 12:23
→ M4Tank: 因為國家不能期待人民不掩蓋自己犯罪的事蹟畢竟掩蓋自己所 10/09 12:23
→ M4Tank: 為的壞事是人類的天性 10/09 12:23
那麼所謂的"使用"的態樣是?
※ 編輯: Dodoroiscute (180.217.163.123 臺灣), 10/09/2020 12:25:56
→ rafaiero: 實務上不會處罰被告使用偽造或變造刑事證據,理論如樓上 10/09 12:41
→ rafaiero: 所言,他人在刑事案件程序中使用偽造或變造刑事證據才會 10/09 12:41
→ rafaiero: 成立,例如乙為證明被告不在場,將丙把乙提供的在犯罪地 10/09 12:41
→ rafaiero: 以外地點相片P上被告臉的相片給警察。又或是乙自己P圖 10/09 12:41
→ rafaiero: 提供給警察(使用的高度行為將變造的低度行為吸收) 10/09 12:41
所以"變造證據",跟"使用變造證據",有可能是兩個不同的行為主體囉?
※ 編輯: Dodoroiscute (180.217.163.123 臺灣), 10/09/2020 12:54:39
→ kkkaq123: 我是認為可能同刑第216條行使的概念 10/09 16:50
→ M4Tank: 都是指非行為人以外之人啊 10/09 22:50
→ M4Tank: 不然規範不處罰行為人 又幹嘛要將行為人納入規範內 10/09 2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