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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10 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 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 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 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 請求法院宣告改用非別財產制, 這個宣告是屬於判決或是裁定呢? 從訴訟分類來看,是屬於形成之訴嗎?或是非訟事件?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81.23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03108563.A.B18.html
fu520: 裁定 10/19 20:05
fu520: 屬戊類家事非訟事件 10/19 20:08
Dodoroiscute: 謝謝樓上 10/20 0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