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eokuang: 因為授權人無法公告周知撤回代理意思,如果只因為忘記索 11/20 11:05
→ leokuang: 回不課予繳回義務,代理授權也太苛責授權人吧? 11/20 11:05
→ CKYww: 題目意思還蠻明確的其實 就是考107條 為了保護交易安全 很 11/20 11:26
→ CKYww: 多時候法律是比較偏袒善意第三人的 11/20 11:26
推 leokoung: 但如果認為完全代理自負責任呢?不及於丁但戊會負責(11 11/20 11:38
→ leokoung: 0條?) 11/20 11:38
→ kilof: 表見代理 11/20 18:04
→ fragment1000: 表見 11/21 00:20
推 dreamsletter: 表見代理是無權代理的一種無誤啊 但有權利外觀的話 11/26 03:09
→ dreamsletter: 第三人要優先保護 11/26 03:09
→ dreamsletter: 從法律經濟學的觀點 本人取回授權書的成本顯然是比 11/26 03:11
→ dreamsletter: 第三人交易所需查證探詢是否確有代理權的成本來的低 11/26 03:11
→ dreamsletter: 那基於優勢風險承擔原則 當然是把不利益課予本人 11/26 03:11
→ dreamsletter: 況且本人還是有110條或者侵權可以用啊 11/26 03:12
→ dreamsletter: 打錯 多打一個110條 囧 11/26 03:13
推 pinjose: 這不就是107嗎?逾權代理,非表見代理 12/04 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