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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各位前輩,108普考戶政四等,有一題為:丁授權戊購買B,並給予授權書,但在購買前撤回授權未收回授權書,戊購買時出示授權書,則效力是否及於丁? 擬答寫及於丁的原因是撤回意思不為外界所知,銷售第三方應為善意第三人而及於本人。 但民法規定授權書有交還義務,是否可認即使授權人未索回,但既然代理人知道已無授權行為,自應返還或不該再出示使用,可認為是無權代理,適用170條規定而效力未定在丁未承認前不生效力? ----- Sent from JPTT on my Xiaomi MI 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6.224.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05840988.A.6D7.html
leokuang: 因為授權人無法公告周知撤回代理意思,如果只因為忘記索 11/20 11:05
leokuang: 回不課予繳回義務,代理授權也太苛責授權人吧? 11/20 11:05
CKYww: 題目意思還蠻明確的其實 就是考107條 為了保護交易安全 很 11/20 11:26
CKYww: 多時候法律是比較偏袒善意第三人的 11/20 11:26
leokoung: 但如果認為完全代理自負責任呢?不及於丁但戊會負責(11 11/20 11:38
leokoung: 0條?) 11/20 11:38
kilof: 表見代理 11/20 18:04
fragment1000: 表見 11/21 00:20
dreamsletter: 表見代理是無權代理的一種無誤啊 但有權利外觀的話 11/26 03:09
dreamsletter: 第三人要優先保護 11/26 03:09
dreamsletter: 從法律經濟學的觀點 本人取回授權書的成本顯然是比 11/26 03:11
dreamsletter: 第三人交易所需查證探詢是否確有代理權的成本來的低 11/26 03:11
dreamsletter: 那基於優勢風險承擔原則 當然是把不利益課予本人 11/26 03:11
dreamsletter: 況且本人還是有110條或者侵權可以用啊 11/26 03:12
dreamsletter: 打錯 多打一個110條 囧 11/26 03:13
pinjose: 這不就是107嗎?逾權代理,非表見代理 12/04 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