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Examination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請問一下 關於民法第184第一項前段,主觀有故意過失都要負損賠責任 但在民法第187條時,未成年人"有識別能力、但無過失"狀況下 要類推適用民法第187條第一項規定,法定代理人須證明無監督疏懈方能免責 這看起來,不就變成 一個成年人無過失狀況下免負184第一項前段責任 可是未成年人在一樣狀況下,法定代理人就要負責了? 想請問我的結論,邏輯上哪邊有錯誤啊??? 先謝謝大家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8.78.6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09217362.A.8D6.html
CKYww: 無過失為何要賠償? 12/29 12:54
CKYww: 條文有不法侵害就是要先過184條的要件才能適用 12/29 12:59
jenny02026: 187的要件建立在 12/29 14:22
jenny02026: 要有184的情況下 12/29 14:22
jenny02026: 如果未成年人無過失的情況就免責了 12/29 14:22
jenny02026: 怎麼需要用到187 12/29 14:22
jenny02026: 未成年人因為有184的過失 12/29 14:22
jenny02026: 再用187法代需要證明自己無監督疏失 12/29 14:22
jenny02026: 才能免付連帶責任 12/29 14:22
lusifa2007: 這個是例外的衡平設計吧 12/29 2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