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tttggg: 長知識了 推 01/04 13:56
推 qqqq51103tw: 子雲老師! 01/04 14:06
推 marklin6561: 感謝推 01/04 14:13
推 you87you78: 老師好 01/04 14:22
推 yauzhang01: 推~子雲老師 01/04 14:23
推 SHINJO575: 解惑了 01/04 14:35
推 fcz973: 就法論法推,最近考試也愈來愈敢出爭議議題了 01/04 14:37
推 kingtseng: 推 01/04 14:48
推 vancepeng: 謝謝老師01/04 14:48
推 ahurak: 推!感謝老師!01/04 15:01
推 silviawwy: 推,謝謝老師的分析 01/04 15:06
推 im31519: 推分析! 01/04 15:19
推 lurara: 立法院可以因地制宜不買來豬便當嗎 01/04 15:50
→ kaky: 憲法未列舉的才依性質 食品衛生/安全屬不屬於公共衛生/衛生?01/04 15:57
憲法108有公共衛生(中央事項)、憲法110有縣衛生(地方事項),所以我認為最後還是
要回到「事項性質」去討論,符合我國採「均權原則」之精神。
推 palewalker: 感謝分享01/04 16:08
推 emma102803: 謝謝老師!01/04 16:11
※ 編輯: ptptptt (180.217.15.206 臺灣), 01/04/2021 16:32:21
→ kaky: 所以當雙方都有權時不就在規定是否互有牴觸而不是誰能訂?01/04 16:40
→ kaky: 怎麼會是變成 憲法有規定 但是 依性質決定誰有權...01/04 16:40
→ kaky: "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 01/04 16:41
因為我國憲法本文的雙方列舉事項,比較像土地管轄而非事務管轄(重複的太多),所以
如果單純雙方都有規定就只能依中央,那地方自治範圍權限就會縮小很多。
※ 編輯: ptptptt (180.217.15.206 臺灣), 01/04/2021 16:52:32
→ kaky: 重複太多所以要依性質? 你在哪看到憲法這樣說... 01/04 17:05
釋字738節錄
憲法於第十章詳列中央與地方之權限;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左列事項,由
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第一百十條第一
項第十一款復規定:「左列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十一 其他依國家法律及省自
治法賦予之事項。」另於第一百十一條明定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
性質者屬於中央,有一縣性質者則屬於縣之均權原則,藉以貫徹住民自治、因地制宜之垂
直分權理念。由於現代國家事務多元複雜,有時不易就個別領域為明確劃分,亦不乏基於
國家整體施政之需要而立法課予地方協力義務之事項(本院釋字第五五0號解釋參照)。
若中央就前開列舉事項立法賦予或課予地方執行權責,或地方就相關自治事項自行制定自
治法規,其具體分工如有不明時亦均應本於前開均權原則而為判斷,俾使中央與地方自治
團體在垂直分權之基礎上,仍得就特定事務相互合作,形成共同協力之關係,以收因地制
宜之效,始符憲法設置地方自治制度之本旨。
一般實務針對雙方有列舉的事項,只要涉及中央地方權限爭議,都還是會去判斷性質....
※ 編輯: ptptptt (180.217.15.206 臺灣), 01/04/2021 17:13:25
※ 編輯: ptptptt (180.217.15.206 臺灣), 01/04/2021 17:14:24
推 lijphart1982: 這跟晚近公私法區分方式好像 01/04 17:28
噓 djm1994: 不認同01/04 18:15
推 dispptt: 遇到政治明顯的老師寫得太硬直接給0分 = =01/04 19:07
→ dispptt: 甲乙丙說參在一起做牛丸就好了 01/04 19:07
推 wbar: 謝謝子雲老師01/04 19:13
推 haohaobobo: 八年前蘇院長稱要地方採取更嚴格的標準時 不知道當時01/04 19:19
→ haohaobobo: 學者專家的看法是否也和老師現在相同呢 有人有研究嗎01/04 19:19
→ haohaobobo: 話說法律為何一直給人雙標感啊 01/04 19:19
推 Elvis0617: 食品安全添加物規範事項之性質而言,似乎為「全國一致 01/04 19:28
→ Elvis0617: 」之性質較合理。 這部分相關的解釋模棱兩可,流於主 01/04 19:28
→ Elvis0617: 觀意識,沒有什麼解釋到的感覺,其他認同。 01/04 19:28
推 Elvis0617: 如果這個標準規範目的是有利民眾健康的,則是否仍須全 01/04 19:33
→ Elvis0617: 國一致? 01/04 19:33
沒錯,您的見解與蔡茂寅老師提出的「剩餘權歸屬說」及日本學者提的「人民主權說」一
致,他們認為只要與地方居民切身相關事項,均應優先列為應因地制宜的地方事項,這也
是我第四點提的,地方政府如果要釋憲,要極力主張這部分。
※ 編輯: ptptptt (180.217.15.206 臺灣), 01/04/2021 19:38:45
推 sg963012: 推 01/04 19:42
推 louis11811: 推 01/04 20:40
推 gasper0027: 推,謝謝老師分享! 01/04 20:47
推 DaDaGG: 推! 01/04 20:51
推 bryant780417: 推 謝謝老師 01/04 20:52
推 william67583: 哇老師有用ptt阿 還有人敢跟老師辯 好啦開玩笑 學 01/04 20:57
→ william67583: 術討論 謝謝老師 01/04 20:57
推 bsct3410: 推 謝謝老師 01/04 21:12
推 HAHAUCCUQQ: 感謝 01/04 21:14
推 a3504121: 推 01/04 21:30
推 st7492646: 推 01/04 21:55
推 sky2327189: 增廣見聞!以前都不知道學說可能拿來怎麼應用,謝謝老 01/04 22:11
→ sky2327189: 師。 01/04 22:11
推 Elvis0617: 推 01/05 01:10
推 godline: 推 01/05 01:30
推 detective3: 謝謝分享~ 01/05 01:35
推 yeatsfang215: 推 01/05 05:42
推 vin0425: 謝謝老師 01/05 07:26
推 reclaim830: 推 01/05 08:16
推 gs1: 感謝 01/05 08:56
推 carefri: 子雲是誰? 01/05 09:26
推 violetking: 食安就是放在衛生下面,可看看各地方政府食安都放在哪 01/05 10:07
→ violetking: 個局處下就知道了 01/05 10:07
→ GIGAADSL: 謝謝老師 01/05 12:15
推 sasa0107: 謝謝老師! 01/05 12:33
推 dream0131: 推 01/05 12:37
推 weiweibella: 推 01/05 12:47
推 africa0831: 推 01/05 13:59
推 tere01: 推~ 01/05 14:22
推 a031405: 好喔 01/05 14:41
→ wowisgood: 最白話文->不是自治事項 01/05 14:46
→ wowisgood: 就算妳要努力解釋成自治事項也過不了比例原則的檢視 01/05 14:47
→ wowisgood: 不同地區限制有效?有必要? 其實都過不了 01/05 14:48
→ wowisgood: 還有國家整體性原則 感覺太難贏惹 01/05 14:52
推 Timelag: 推 01/05 15:17
推 violetking: 營業權頂多就是中度審查,沒有萊豬就無法賣?? 01/05 16:56
→ violetking: 會過不了比例原則??? 01/05 16:56
推 okitawawa: 推 01/05 17:40
推 irisqq: 謝謝老師 01/05 19:52
推 solan0716: 推子雲老師~ 01/05 20:33
→ kaky: "最白話文->不是自治事項" XDD 憲法本文有被廢掉嘛? 01/06 01:16
推 wugilin: 推 01/06 02:59
推 guanquan: 補充一下:直轄市還可以主張地制法第18條第9款第1目直 01/06 13:59
→ guanquan: 轄市衛生管理。希望本案爭議可以聲請司法院解釋定紛止 01/06 13:59
→ guanquan: 爭。 01/06 13:59
推 peter25871: 大推 01/06 18:57
推 carefri: 大法官都深綠.至今沒有一個綠色政策違憲的.保重! 01/06 20:00
→ luckysummer: 說都深綠的,你認真??? 01/06 22:20
推 m60331: 感謝分享 01/10 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