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Examination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Hi,大家好我是子雲~ 很久沒有上來國考版晃晃了 鑑於最近很夯的時事,就是12/31這天行政院把地方政府萊劑零檢出的自治條例全部函告 無效了(核定中的也均不予核定),就有很多同學來問,釋字738不是說地方自治條例可 以定比中央更嚴嗎?行政院這樣做違憲吧? 這個問題剛好跟行政法與地方自治都有關係,所以來提供一點心得,先說前提:萊豬要不 要進口是政治與外交問題,本文不討論,本文純粹討論「行政院可否依法函告自治條例無 效」這個法律問題喔! 一、相關的條文 憲法第111條:「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 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 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 地方制度法第30條:「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 條例牴 觸者,無效。......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縣政府予以函告。」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4項:「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 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電子遊戲廠業管理條例第11條:「電子遊戲場業經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應填具申 請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及辦理下列事 項之登記,始得營業。」 二、釋字738的重點節錄 中央為管理電子遊戲場業制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於該條例第十一條賦予地方主管機 關核發、撤銷及廢止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及辦理相關事項登記之權,而地方倘於不牴 觸中央法規之範圍內,就相關工商輔導及管理之自治事項(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七款第 三目、第十九條第七款第三目參照),以自治條例為因地制宜之規範,均為憲法有關中央 與地方權限劃分之規範所許。 臺北市、臺北縣、桃園市之自治條例均涉及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之規範,屬工商輔導及 管理之事項,係直轄市、縣(市)之自治範圍,自非不得於不牴觸中央法規之範圍內,以 自治條例為因地制宜之規範。前揭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有關電子遊戲場業 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十公尺以上之規定,即可認係法律為 保留地方因地制宜空間所設之最低標準,並未禁止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為應保持 更長距離之規範。 三、簡評 (一)從釋字第738號解釋可以知道,地方自治條例要設置的比中央法律更嚴格的前提是 ,這個「電動玩具店設置距離」事項是一個「自治事項」,所以大法官先以電子遊戲場業 管理條例第11條的規定,認為關於電子遊戲場的設置,是一個具有因地制宜「性質」(憲 111)的自治事項,在自治事項的前提下,地方自治條例才可以較中央法規為更嚴格的規 範。 (二)再來看食安法第15條的規定,明文「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安全容許標準,顯然跟電 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的規範不太一樣。再者,就食品安全添加物規範事項之性質而言,似 乎為「全國一致」之性質較合理(撇開萊豬議題,各地方政府就食品添加物之添加應不適 宜各為不同標準),所以關於食安事項,應是一個具有全國一致性質的「中央事項」,而 非「自治事項」;再從過去實務看來,關於「空汙」、「水污」、「食品」等管制事項幾 乎都被認定為全國一致性質之中央事項(例如:雲林縣的禁用燃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也被 函告無效),那如果食安事項並非地方自治事項,與釋字738的前提就不同,地方自治條 例就不能為更嚴格的規範,所以就被中央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4項函告無效了。 四、結論 臺中市如果要釋憲,而且想要勝訴的話,就是要想辦法解釋「食品添加物規範」之事項, 應該是具有因地制宜性質的「自治事項」,或許可以引用日本學說「人民主權說」搭配蔡 茂寅老師提出的「剩餘權歸屬說」去解釋,但是我個人認為實務的接受度並不會太高。 以上,大概提供一點點學習心得,不見得絕對正確,但希望能給大家一個討論方向。 也預祝大家快快考上金榜題名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15.20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09738225.A.DA2.html
tttggg: 長知識了 推 01/04 13:56
qqqq51103tw: 子雲老師! 01/04 14:06
marklin6561: 感謝推 01/04 14:13
you87you78: 老師好 01/04 14:22
yauzhang01: 推~子雲老師 01/04 14:23
SHINJO575: 解惑了 01/04 14:35
fcz973: 就法論法推,最近考試也愈來愈敢出爭議議題了 01/04 14:37
kingtseng: 推 01/04 14:48
vancepeng: 謝謝老師01/04 14:48
ahurak: 推!感謝老師!01/04 15:01
silviawwy: 推,謝謝老師的分析 01/04 15:06
im31519: 推分析! 01/04 15:19
lurara: 立法院可以因地制宜不買來豬便當嗎 01/04 15:50
kaky: 憲法未列舉的才依性質 食品衛生/安全屬不屬於公共衛生/衛生?01/04 15:57
憲法108有公共衛生(中央事項)、憲法110有縣衛生(地方事項),所以我認為最後還是 要回到「事項性質」去討論,符合我國採「均權原則」之精神。
palewalker: 感謝分享01/04 16:08
emma102803: 謝謝老師!01/04 16:11
※ 編輯: ptptptt (180.217.15.206 臺灣), 01/04/2021 16:32:21
kaky: 所以當雙方都有權時不就在規定是否互有牴觸而不是誰能訂?01/04 16:40
kaky: 怎麼會是變成 憲法有規定 但是 依性質決定誰有權...01/04 16:40
kaky: "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 01/04 16:41
因為我國憲法本文的雙方列舉事項,比較像土地管轄而非事務管轄(重複的太多),所以 如果單純雙方都有規定就只能依中央,那地方自治範圍權限就會縮小很多。 ※ 編輯: ptptptt (180.217.15.206 臺灣), 01/04/2021 16:52:32
kaky: 重複太多所以要依性質? 你在哪看到憲法這樣說... 01/04 17:05
釋字738節錄 憲法於第十章詳列中央與地方之權限;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左列事項,由 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第一百十條第一 項第十一款復規定:「左列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十一 其他依國家法律及省自 治法賦予之事項。」另於第一百十一條明定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 性質者屬於中央,有一縣性質者則屬於縣之均權原則,藉以貫徹住民自治、因地制宜之垂 直分權理念。由於現代國家事務多元複雜,有時不易就個別領域為明確劃分,亦不乏基於 國家整體施政之需要而立法課予地方協力義務之事項(本院釋字第五五0號解釋參照)。 若中央就前開列舉事項立法賦予或課予地方執行權責,或地方就相關自治事項自行制定自 治法規,其具體分工如有不明時亦均應本於前開均權原則而為判斷,俾使中央與地方自治 團體在垂直分權之基礎上,仍得就特定事務相互合作,形成共同協力之關係,以收因地制 宜之效,始符憲法設置地方自治制度之本旨。 一般實務針對雙方有列舉的事項,只要涉及中央地方權限爭議,都還是會去判斷性質.... ※ 編輯: ptptptt (180.217.15.206 臺灣), 01/04/2021 17:13:25 ※ 編輯: ptptptt (180.217.15.206 臺灣), 01/04/2021 17:14:24
lijphart1982: 這跟晚近公私法區分方式好像 01/04 17:28
djm1994: 不認同01/04 18:15
dispptt: 遇到政治明顯的老師寫得太硬直接給0分 = =01/04 19:07
dispptt: 甲乙丙說參在一起做牛丸就好了 01/04 19:07
wbar: 謝謝子雲老師01/04 19:13
haohaobobo: 八年前蘇院長稱要地方採取更嚴格的標準時 不知道當時01/04 19:19
haohaobobo: 學者專家的看法是否也和老師現在相同呢 有人有研究嗎01/04 19:19
haohaobobo: 話說法律為何一直給人雙標感啊 01/04 19:19
Elvis0617: 食品安全添加物規範事項之性質而言,似乎為「全國一致 01/04 19:28
Elvis0617: 」之性質較合理。 這部分相關的解釋模棱兩可,流於主 01/04 19:28
Elvis0617: 觀意識,沒有什麼解釋到的感覺,其他認同。 01/04 19:28
Elvis0617: 如果這個標準規範目的是有利民眾健康的,則是否仍須全 01/04 19:33
Elvis0617: 國一致? 01/04 19:33
沒錯,您的見解與蔡茂寅老師提出的「剩餘權歸屬說」及日本學者提的「人民主權說」一 致,他們認為只要與地方居民切身相關事項,均應優先列為應因地制宜的地方事項,這也 是我第四點提的,地方政府如果要釋憲,要極力主張這部分。 ※ 編輯: ptptptt (180.217.15.206 臺灣), 01/04/2021 19:38:45
sg963012: 推 01/04 19:42
louis11811: 推 01/04 20:40
gasper0027: 推,謝謝老師分享! 01/04 20:47
DaDaGG: 推! 01/04 20:51
bryant780417: 推 謝謝老師 01/04 20:52
william67583: 哇老師有用ptt阿 還有人敢跟老師辯 好啦開玩笑 學 01/04 20:57
william67583: 術討論 謝謝老師 01/04 20:57
bsct3410: 推 謝謝老師 01/04 21:12
HAHAUCCUQQ: 感謝 01/04 21:14
a3504121: 推 01/04 21:30
st7492646: 推 01/04 21:55
sky2327189: 增廣見聞!以前都不知道學說可能拿來怎麼應用,謝謝老 01/04 22:11
sky2327189: 師。 01/04 22:11
Elvis0617: 推 01/05 01:10
godline: 推 01/05 01:30
detective3: 謝謝分享~ 01/05 01:35
yeatsfang215: 推 01/05 05:42
vin0425: 謝謝老師 01/05 07:26
reclaim830: 推 01/05 08:16
gs1: 感謝 01/05 08:56
carefri: 子雲是誰? 01/05 09:26
violetking: 食安就是放在衛生下面,可看看各地方政府食安都放在哪 01/05 10:07
violetking: 個局處下就知道了 01/05 10:07
GIGAADSL: 謝謝老師 01/05 12:15
sasa0107: 謝謝老師! 01/05 12:33
dream0131: 推 01/05 12:37
weiweibella: 推 01/05 12:47
africa0831: 推 01/05 13:59
tere01: 推~ 01/05 14:22
a031405: 好喔 01/05 14:41
wowisgood: 最白話文->不是自治事項 01/05 14:46
wowisgood: 就算妳要努力解釋成自治事項也過不了比例原則的檢視 01/05 14:47
wowisgood: 不同地區限制有效?有必要? 其實都過不了 01/05 14:48
wowisgood: 還有國家整體性原則 感覺太難贏惹 01/05 14:52
Timelag: 推 01/05 15:17
violetking: 營業權頂多就是中度審查,沒有萊豬就無法賣?? 01/05 16:56
violetking: 會過不了比例原則??? 01/05 16:56
okitawawa: 推 01/05 17:40
irisqq: 謝謝老師 01/05 19:52
solan0716: 推子雲老師~ 01/05 20:33
kaky: "最白話文->不是自治事項" XDD 憲法本文有被廢掉嘛? 01/06 01:16
wugilin: 推 01/06 02:59
guanquan: 補充一下:直轄市還可以主張地制法第18條第9款第1目直 01/06 13:59
guanquan: 轄市衛生管理。希望本案爭議可以聲請司法院解釋定紛止 01/06 13:59
guanquan: 爭。 01/06 13:59
peter25871: 大推 01/06 18:57
carefri: 大法官都深綠.至今沒有一個綠色政策違憲的.保重! 01/06 20:00
luckysummer: 說都深綠的,你認真??? 01/06 22:20
m60331: 感謝分享 01/10 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