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wowisgood: 感覺你有點被專有名詞困住了 01/05 14:26
→ wowisgood: 重點跟廣義狹義名詞上的分類其實沒啥關係 01/05 14:27
→ wowisgood: 107是本來有代理權只是代理人逾越或嗣後被撤回 01/05 14:28
→ wowisgood: 善意相對人如果信賴有一時存在的代理外觀 01/05 14:29
→ wowisgood: 就能請求本人負責 01/05 14:30
→ wowisgood: 本人可以主張170無權代理 但相對人可以107但抗辯 01/05 14:32
→ wowisgood: 所謂的效果應該是看妳要從誰的角度主張ㄅ 01/05 14:36
→ wowisgood: 就跟87一項但書同理 01/05 14:37
推 jenny02026: 廣義無權代理分為 01/05 16:45
→ jenny02026: 表見代理以及狹義無權代理 01/05 16:45
→ jenny02026: 表現代理的要件 01/05 16:45
→ jenny02026: 1.有代理權存在或繼續的客觀事實 01/05 16:45
→ jenny02026: (1)本人由自己的行為表示授權他人 01/05 16:45
→ jenny02026: (2)本人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不反對 (3)事後代理 01/05 16:45
→ jenny02026: 權的限制撤回 01/05 16:45
→ jenny02026: 同樓上 01/05 16:45
→ jenny02026: 角度問題 01/05 16:45
→ jenny02026: 本人可以主張170無權代理 01/05 16:45
→ jenny02026: 但是第三人可以主張107抗辯 01/05 16:45
→ jenny02026: (第三人不能 過失不知限制或是撤回) 01/05 16:45
→ jenny02026: 如果第三人明知代理人無代理權 01/05 16:45
→ jenny02026: 本人就不負授權責任 01/05 16:45
→ jenny02026: 僅能用170規定論斷無權代理的效力 01/05 16:45
好的 感謝兩位
大致能了解了 假設是下面情況:
甲授權乙代理購買30元以下飲料(自始限制)
結果乙向丙買了50元的飲料
依實務見解 不區分自始/嗣後限制 丙是善意第三人 故能以107作抗辯
依學說 有認為自始限制不屬於107 而是170
又有認無論自始或嗣後限制 都回歸169要件判斷
這樣理解是否正確呢? 不好意思搞得有點亂...
※ 編輯: soltre (49.214.215.6 臺灣), 01/05/2021 22:48:05
→ dreamsletter: 我覺得你不要想的太複雜 就法條文意而言就是善意第 01/05 23:22
→ dreamsletter: 三人有權主張法律行為效力歸屬於本人 而若其不主張 01/05 23:22
→ dreamsletter: 則係代理人就此欠缺代理權 為狹義無權代理 故屬效力 01/05 23:22
→ dreamsletter: 未定 01/05 23:22
→ dreamsletter: 本質上都是無權代理 只是差在善意無過失第三人可以 01/05 23:24
→ dreamsletter: 主張有效 01/05 23:24
→ wowisgood: 妳要抗辯107或169都可以啊只要符合要件 01/06 07:27
→ wowisgood: 重點是在有沒有符合權利外觀理論 01/06 07:29
→ wowisgood: 107要有一時存在的權利外觀 01/06 07:29
→ wowisgood: 如果用這個理論去判斷根本不用區分自始或嗣後 01/06 07:30
→ wowisgood: 照妳的設計 本題沒有可供丙信賴權利外觀存在 01/06 07:34
→ wowisgood: 妳還要煩惱要用107還是169嗎 01/06 07:35
→ jenny02026: 妳不要再想嗣後或是自始了 01/06 10:24
→ jenny02026: 你這樣偏掉了 01/06 10:24
→ jenny02026: 24樓說的懂就好 01/06 10:25
→ jenny02026: 不用管嗣後自始 01/06 10:25
好的 大概知道重點是"有無權利外觀"了
但是自始/嗣後限制 學說上確實有爭議不是嗎
而且實務否認107是表見代理的一種 那以實務要如何解釋上面的問題呢
(假設上面的例子丙有可信賴的權利外觀)
※ 編輯: soltre (49.214.215.6 臺灣), 01/06/2021 14:40:48
→ wowisgood: 要看題目的敘述是給什麼樣的外觀 01/07 20:27
→ wowisgood: 不用想的太抽象題目一定會寫清楚 01/07 20:28
→ wowisgood: 是有爭議沒錯但其實不重要 01/07 20:29
了解 感謝W大 J大 D大
※ 編輯: soltre (122.121.188.189 臺灣), 01/09/2021 15:4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