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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小弟最近讀到刑法第87條第2項時有點疑問,因此想請教各位 第2項的法條文字是寫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所以如果行為人僅有第1 9條第2項之原因,但不是瘖啞人,就不用受監護處分嗎 這樣的意思是行為人就算有精神障礙,只要未達到沒有辨識能力的情況就不用受監護處分 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135.23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12866952.A.50F.html ※ 編輯: okitawawa (49.216.135.234 臺灣), 02/09/2021 18:36:56
okitawawa: 為什麼分類不見了= =02/09 18:37
※ 編輯: okitawawa (49.216.135.234 臺灣), 02/09/2021 18:52:51
timetrave1er: 沒有 實務上就是19條二跟20條是各別獨立的事由 符合 02/09 20:21
timetrave1er: 任何一個就可以下監護處分 02/09 20:21
okitawawa: 這樣啊 感謝解惑 02/09 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