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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法律增修等等。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2項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第22條契約自由及第7條平等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6條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二、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而要求或期約報酬。」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來源網址: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80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8.147.19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14336320.A.D38.html
Unfriendly: 婚姻仲介看到此釋字應該眉頭深鎖 02/26 21:39
sleepcat612: 合法轉灰色地帶而已,有需求就有市場,順帶製造脫法 02/26 22:23
sleepcat612: 行為。 02/26 22:23
ll6a: 直覺合憲的考試就不重要,結婚仲介費感覺就有販賣人口的問 02/26 22:37
ll6a: 題,但其實一直以來都是用茶水費、車馬費名義來收實質是仲 02/26 22:37
ll6a: 介費XD 02/26 22:37
darknote: 報酬改名事務費 解決 02/26 23:39
edward0811: 改名約會入會費用不就好了? 02/26 23:43
edward0811: 一各既有的市場,你又要用道德法律打死, 02/26 23:43
edward0811: 也可禁制一切聘金,要不然也算買婚姻不是? 02/26 23:45
tupacshkur: 移民特考又多一個釋字了! 02/27 00:32
piercingX: 把介紹費灌在證件及機票以及其他交通費用上就好 02/27 01:16
chianganchi: 離譜到極點的釋字,不食人間煙火,最好國內婚姻仲介 02/27 06:04
chianganchi: 也不應該收費,連公家機關的未婚聯誼也不得收費才對 02/27 06:05
chianganchi: 大法官應該先解釋一下,結婚時女方要求聘金及男方要 02/27 06:08
chianganchi: 求嫁妝的行為是否一律違法,應該全都要予以取消才是! 02/27 06:09
chianganchi: 外勞仲介以及國內人力仲介業也不得索要報酬,因為是 02/27 06:12
chianganchi: 販賣勞工(被資本家剝削者)的勞動力,身體精力及時間 02/27 06:14
lim98989: 既有的市場不代表合法啊 這本質就是人口販賣 02/27 08:31
bcs: 大法官:媒婆=人口販子 02/27 08:34
tupacshkur: 結婚不能要求聘金、嫁妝+1 請大法官說明!! 02/27 08:54
JHGF2468A: 又再耍智障了,有種連聘金聘禮都抓 02/27 13:46
iampopo: 改成代辦處理事務費就好了。就像那些房仲收的 02/27 20:19
kaky: 就道德法律化,一樣是仲介,而且是得仲介但不得收費 03/01 03:19
aaabcd: 要求報酬就物化女性。仲介勞工報酬,就不物化勞工? 03/01 14:26
aaabcd: 這份釋字黃虹霞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才該公布為解釋文吧... 03/01 14:30
deign: 不意外!15個大法官有11個是小英派去的.看看睜眼說瞎話年改 03/01 16:37
Godofthebutt: 人口買賣可悲 03/02 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