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t94067: 不需要經言辯 03/02 00:55
那解釋上是應不經言辯還是得不經言辯..?
※ 編輯: M4Tank (1.200.67.171 臺灣), 03/02/2021 12:51:53
→ sssn1: ...程序都不合法怎麼可能還排言詞辯論?! 法院又不是太閒 03/03 23:17
→ sssn1: 第一項就是形式上程序o不ok 打勾才跑第二項 看原告講的會不 03/03 23:18
→ sssn1: 會一看就讓法官翻白眼/丟筆的胡扯 判駁前再給一次機會好好 03/03 23:20
→ sssn1: 再重講一次 要是再瞎主張就掰 (不知道怎麼主張請叫律師來) 03/03 23:21
→ sssn1: 第二項就是實體主張的問題 03/03 23:22
→ sssn1: *修正一下 應該說第二項比較像是第二關程序面的感覺 不算實 03/03 23:24
→ sssn1: 體 因為要249全部符合過關才真的開始審實體面 03/03 23:25
→ sssn1: 第二項似乎就是把原本非法條明文的要件明文化而已 03/03 23:26
推 ppingin: 一開始法院跟被告可能開了幾庭都沒發現,之後被告才提出 03/05 00:50
→ ppingin: 抗辯,即使如此,法院也可能開庭聽兩造當面講,所以只是 03/05 00:50
→ ppingin: 得不經言詞辯論。 03/05 00:50
→ mitransition: 可以,第249條第一項本來就沒有排除第234條之適用。 03/12 21:44
→ mitransition: 法條的結構,總則到分則,是有其內在邏輯的意義的。 03/12 2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