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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249條修法後 第一項是程序要件不符合裁定駁回 第二項是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及濫訴判決駁回 第二項明文得不經言辯駁回但能補正應給予補正機會 第一項則只寫能補正應給予補正機會 那我想問的是程序要件不合法得否給予言辯再駁回? 還是以法條及權利保護請求權說的體系解釋 既然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得不經言辯判駁 那程序要件不合法的裁駁解釋上為應不經言辯裁駁 ----- Sent from JPTT on my Asus ASUS_Z01R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67.17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14615930.A.EC4.html ※ 編輯: M4Tank (1.200.67.171 臺灣), 03/02/2021 00:25:56
st94067: 不需要經言辯 03/02 00:55
那解釋上是應不經言辯還是得不經言辯..? ※ 編輯: M4Tank (1.200.67.171 臺灣), 03/02/2021 12:51:53
sssn1: ...程序都不合法怎麼可能還排言詞辯論?! 法院又不是太閒 03/03 23:17
sssn1: 第一項就是形式上程序o不ok 打勾才跑第二項 看原告講的會不 03/03 23:18
sssn1: 會一看就讓法官翻白眼/丟筆的胡扯 判駁前再給一次機會好好 03/03 23:20
sssn1: 再重講一次 要是再瞎主張就掰 (不知道怎麼主張請叫律師來) 03/03 23:21
sssn1: 第二項就是實體主張的問題 03/03 23:22
sssn1: *修正一下 應該說第二項比較像是第二關程序面的感覺 不算實 03/03 23:24
sssn1: 體 因為要249全部符合過關才真的開始審實體面 03/03 23:25
sssn1: 第二項似乎就是把原本非法條明文的要件明文化而已 03/03 23:26
ppingin: 一開始法院跟被告可能開了幾庭都沒發現,之後被告才提出 03/05 00:50
ppingin: 抗辯,即使如此,法院也可能開庭聽兩造當面講,所以只是 03/05 00:50
ppingin: 得不經言詞辯論。 03/05 00:50
mitransition: 可以,第249條第一項本來就沒有排除第234條之適用。 03/12 21:44
mitransition: 法條的結構,總則到分則,是有其內在邏輯的意義的。 03/12 2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