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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事不對人 公立住院醫師 如果是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的 那就是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如果因為醫院約聘名額有限 有的醫院就會以「約用」的方式進用住院醫師 這個就是純勞工身分 不適用公務人員法令 聘用: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約用: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 兩者福利待遇都不同 其中最能突顯聘用人員本質上就是公務員的部分 是聘用人員在取得公務人員身分後 在符合一定條件下 聘用年資可以提敘 而約用人員不行 這邊有說明 https://m.facebook.com/taipeicity.union/posts/195882144413669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10.24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14836591.A.384.html
todao: 其實很簡單的道理,既然聘用期間的年資未來可以按規定提敘 03/04 14:17
todao: 為正式公務人員年資,而聘用期間又不受到公務員服務法的約 03/04 14:17
todao: 束,合理嗎? 03/04 14:17
kenka78: 你還是沒弄清楚這邊的法律邏輯,還是要回歸醫事人員條例 03/04 14:51
kenka78: ,再引聘用條例,再引銓敘部函釋 03/04 14:51
kenka78: 考試遇到,就是要這樣寫,才會給分, 寫約聘、約用的分 03/04 14:52
kenka78: 類,或是寫約砲以後轉正式,年資合計,這些都只是補強證 03/04 14:52
kenka78: 據,不是直接打點的證據 03/04 14:52
todao: 樓上,重看 03/04 14:53
kenka78: 抱歉,是約聘,不是約跑步,打錯字 03/04 14:53
todao: 知道你筆誤,沒關係,了解 03/04 14:54
todao: 但你要重看 03/04 14:55
todao: 不用腦補 03/04 14:55
kenka78: =..= 腦補什麼,只是跟你講這邊要寫的法律推論,如果考 03/04 14:57
kenka78: 試考這個,不丟銓敘部的函釋,別人丟的出來,你覺得分數 03/04 14:57
kenka78: 會怎樣 03/04 14:57
todao: 你腦補我在考試在作答,所以才會覺得我應該按考試的方式來 03/04 14:59
todao: 回文 03/04 14:59
todao: 現在不是在考試,我也不是在作答 03/04 15:00
todao: 不用腦補 03/04 15:00
todao: 看得懂的就懂,不懂的不強求 03/04 15:00
todao: 就是這麼簡單 03/04 15:01
todao: 尤其你原文已有函釋 03/04 15:02
todao: 我沒有必要再貼你講過的東西 03/04 15:03
todao: 這樣能理解吧 03/04 15:03
sleepcat612: 究竟是什麼身分才會這麼武斷說怎麼寫會有分?您是改 03/04 15:25
sleepcat612: 題老師嗎? 03/04 15:25
kaky: 簡單的道理一點都不簡單,"聘用"不是公務員又要受公務員約束 03/04 15:51
kaky: 哪來的合理... 03/04 15:51
kaky: 用"未來"可以"補"年資去論根本呵呵...那就等"未來"才罰啊 03/04 15:52
todao: 聘用人員本來就是公務人員的一種 03/04 15:53
todao: 你可以找考銓類的書來看就知道了 03/04 15:56
kaky: "既然聘用期間的年資未來可以按規定提敘" "聘用期間又不受 03/04 16:07
kaky: 到公務員服務法的約束" 你搞不清楚人家在說你論點的錯誤... 03/04 16:08
kaky: 現在會適用是因為"聘用"本身就受公務員法規範所以才會適用 03/04 16:08
kaky: 而不是因為你那推論... 03/04 16:09
todao: 重看 03/04 16:23
todao: 就是重看 03/04 16:23
todao: 不是因為適用公務人員法令才讓聘用人員變成學理上的公務員 03/04 16:26
todao: ,順序反了 03/04 16:26
todao: 聘用人員本來就是公務人員的一種,所以才會設計讓聘用人員 03/04 16:27
todao: 法制適用部分公務人員法令 03/04 16:27
todao: 例如前面所說的提敘 03/04 16:27
todao: 適用相關法令是結果,不是原因 03/04 1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