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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恕刪 小弟不是讀人事相關法令,也不是做人事工作的,對於來龍去脈及相關規定不甚了解,純粹想練習公文寫作,請各位大大們指點一下 主旨: 有關xx法院函詢xxx醫師是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x條不得兼職規定,因事涉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兼職相關規定解釋,敬請鈞O裁示 說明: 一、依xx法院xxxx函辦理 二、經查xxx醫師係民國xx年依xx條例及本院xxxxx,以約僱醫師身份僱用至今,該師於民國xxx年起於網路YouTube頻道上開啟營利,且未先行報備取得本院核准,似與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不得兼職規定有所不符。 三、次查本院簽訂之聘僱契約並未對於業外兼職有其他規定,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6年4月13日第0960008394號書函所示,該師兼職仍應受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規定限制,惟考量該頻道皆為醫療相關知識推廣教育,該行為亦未損害本院官箋。至網路上傳影片是否符合第14條第2項教學目的,因事涉相關法令解釋,敬請鈞O裁處。 主旨: 有關xxx醫院xxx醫師於網路上傳影片是否符合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事涉人事相關法令解釋,請大O裁示。 說明:(複製貼上) 主旨: 有關xxxxxx乙節,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xxxxxxxx號函。 二、「……」、「……」、「……」為銓敘部75年 9月 8日75台銓華參字第 43193號、91 年10月21日部法一字第0912188546號書函、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6.04.13. 局力字第0960008394號書函業已說明在案,約僱人員兼職仍應受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規定限制,合先敘明。 三、有關xxxx YouTube是否符合教學目的,因涉及該機關實際執行業務工作內容,仍請該機關本於職權以影片實際內容作個案認定。 主旨: 函轉xxxxxxx,有關xxxx案乙節請貴院本於職權作個案認定。 說明: 依xxxxxx辦理。 純粹練筆寫寫看公文,對於相關法令不是很了解,再麻煩板上大大們幫忙指點一下怎麼寫考試會比較高分,謝謝! ----- Sent from JPTT on my Xiaomi Redmi Note 7. -- 如果對這個網站有所不滿的話, 就闔上你的鍵盤安靜的潛水. 如果這樣還是不行的話, 就用7788科科文灌爆他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7.121.14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14870201.A.7BC.html
chianganchi: 該師?老師?該員吧? 03/05 04:39
finley1990: 可以不要再執著這一題了嗎…… 03/05 09:47
tn709033: 那敏潤媽媽是警察還是警官 當網紅收葉配可以嗎? 03/05 09:59
jeff785chen: 回樓上 是警官 兩線二星警務員 不過他們開團 都是小 03/05 10:05
jeff785chen: 李開團 應該還好 03/05 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