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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 A 地之所有人,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將 A 地賣給乙,並交付乙占有,但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 登記。乙與丙訂立買賣契約,將 A 地賣給丙,並交付丙占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請求丙返還所有物 (B)甲得請求丙返還占有物 (C)丙對甲是有權占有 A 地 (D)丙對甲是無權占有 A 地 答案是C 我選A 不動產應登記才生效力 stop1:甲乙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所以所有物仍在甲手上 stop2:乙無所有權 與丙簽訂買賣契約為買賣他人之物 僅能交付占有 在stop2時間點時所有權應還在甲手上 那為什麼選項A是錯的? 為什麼甲不能行使767的返還請求權? ----- Sent from JPTT on my Asus ASUS_Z01R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67.12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15547848.A.528.html
foone: 占有連鎖 03/12 19:41
tj2061: 樓上正解 03/12 21:17
diyaya: 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224號民事判決可以參考看看 03/12 23:58
Dennis0428: 想請問 占有連鎖的要件之一 中間人有移轉占有的權限 03/13 09:07
Dennis0428: 在本體中依據為民法373條嗎? 03/13 09:07
tronic: 跟373無關,373是危險負擔的規定。占有連鎖的依據叫做學理 03/13 11:07
tronic: 依據是由348條發展出來的,所以需要中間人有移轉占有權限 03/13 11:07
tronic: 上面那句話更正【學理是由348條發展出來的】 03/13 11:09
Dennis0428: 了解 謝謝回答 03/13 21:11
fge16: 行使767要件一定是對方「無權」占有,理由同一樓。 03/28 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