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joy024: 借名登記在實務上被認為是借名人和出名人的內部債權契約, 03/22 09:57
→ joy024: 借名人處分該不動產係有權處分,應該沒有不法管理的適用 03/22 09:57
→ wowisgood: 借名登記我看詹森林跟王千維老師都說可以主張不法管理 03/22 10:14
→ wowisgood: 耶 03/22 10:14
推 jenny02026: 同一樓 03/22 11:25
→ jenny02026: 目前實務上是這樣 03/22 11:25
→ wowisgood: 喔喔難怪我搞混 感恩感恩 03/22 12:09
推 M4Tank: 這題算借名登記嗎? 我直覺想到委任契約耶... 03/22 12:25
→ wowisgood: 題目不是借名登記啦,只是都是有權處分 03/22 13:18
推 sssn1: 感覺題目給條件不夠多? 剛剛打草稿架構整個開花... 03/22 22:00
推 ll6a: 有委任關係存在,顯非無因管理,自無民法第177條第2項之適 03/23 02:30
→ ll6a: 用0.0.. 03/23 02:30
→ ll6a: 就算是乙借甲名登記不動產,也是乙主張甲是不法管理 03/23 02:34
→ wowisgood: 樓上,不法管理不是無因管理唷,不能混為一談 03/23 08:32
→ ll6a: 民法177第二項適用的前提就是無因管理,你要把書多瞭解一下 03/23 14:47
→ ll6a: ,借名契約可以用是因為有學說認為出名人管理借名人之不動 03/23 14:47
→ ll6a: 產應為無因管理,因此借名人被出名人幹走房子可適用民法17 03/23 14:47
→ ll6a: 7第二項,但實務上不常用,直接法院決定誰有所有權就好惹0 03/23 14:47
→ ll6a: .0.. 03/23 14:47
→ wowisgood: 177二項叫做不真正無因管理,跟無因管理根本無關好嗎, 03/23 20:50
→ wowisgood: 一個是為他人一個是為自己,兄弟你最好換本書看 03/23 20:50
→ wowisgood: 不法管理以無因管理為前提? 他只是效果準用不適法無因 03/23 20:53
→ wowisgood: 管理好嗎 03/23 20:53
→ wowisgood: 這兩者差別狗一下就有了... 03/23 2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