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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竊取乙之物,以市價1000轉賣,三年後該物市價1500 小弟看書上說不當得利在算價額時點是以請求權成立時, 而實務見解(107台上402)侵權行為時點是起訴或請求時。 照這個邏輯 乙對甲主張不當得利的話,是依181但書請求1000元 而主張侵權行為的話(假設時效未完成),三年後起訴是請求1500元 請問這邏輯是否正確? 如果是正確的話....為什麼時點會不同(想問法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0.172.17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16460391.A.447.html
M4Tank: 啊...為什麼不倒過來 用侵權行為請求 03/23 18:21
M4Tank: 雖然197條1項消滅時效是2-10年 03/23 18:21
M4Tank: 但是依同條2項消滅時效過期仍可以用不當得利請求 03/23 18:21
M4Tank: 然後不當得利沒另定消滅時效回歸一般規定125條;15年 03/23 18:51
M4Tank: 就算侵權行為時效完成後還有額外5年能請求不當得利 然後依 03/23 18:51
M4Tank: 177條2項請求不法管理全額返還 03/23 1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