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winterrain: 理論上有可能成立殺人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但實務上很難04/07 15:16
→ winterrain: 證明死亡結果和不作為有因果關係 還有證明被告有上開04/07 15:16
→ winterrain: 故意04/07 15:16
推 winterrain: 我認為 就過失致死的部分 他應該是作為犯而非不作為04/07 15:19
→ winterrain: 犯04/07 15:19
推 spadea57039: 知+欲。欲看不太出來04/07 15:21
推 Unfriendly: 推1樓簡圖與冬雨大神,簡單明瞭,1的話申論改題老師04/07 15:22
→ Unfriendly: 或許給過,但是實務承審法官可能因為證據不足證明因果04/07 15:22
→ Unfriendly: 關聯而不採認而維持過失致死,畢竟罪疑惟輕嘛~04/07 15:22
那我再問一下情境2的問題
假設工人有足夠的時間阻止事故發生,而他也即時盡了最大努力去阻止
卻因警察、台鐵效率不佳,未能即時通知列車長使其停車
(經事後鑑定,他們經通報後的剩餘時間是可能阻止的)
有什麼空間能免除工人的過失責任來使其無罪或免除其刑嗎?
還是最多就只能用57條跟62條自首來減輕其刑而已了?
※ 編輯: sqe123456z (42.77.111.115 臺灣), 04/07/2021 16:40:19
→ darkpat5566: 警察、台鐵效率不佳那是行政作業的問題,跟本題毫 04/07 17:25
→ darkpat5566: 無相干 04/07 17:25
推 M4Tank: 分開討論吧 04/07 17:35
→ M4Tank: 工程車架在上坡=有認識過失 04/07 17:35
→ M4Tank: 跌落軌道=不作為犯+危險前行為 04/07 17:35
推 wxes50113: 小弟初學,想問能否該當184條2項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04/07 18:09
推 steverxxx: 1樓圖的就北大鄭逸哲老師畫的圖 04/07 18:25
推 Unfriendly: 臺鐵職員及警察部分應該是行政程序上的討論於此不論, 04/07 18:28
→ Unfriendly: 至於工人方面可能就只能在罪責層面討論減輕事由(刑法5 04/07 18:28
→ Unfriendly: 7、59)吧?276成立、184也不無可能 04/07 18:28
推 allen73420: 危險前行為+危險源監督 04/07 22:16
推 singlelove: 不純正不作為沒有過失吧? 04/08 01:01
推 gino12456: 殺人準因果關係感覺很難連起來 要證明他當下提前通知 04/08 11:16
→ gino12456: 能多救活哪些人... 04/08 11:16
推 qwert61310: 借題請教 停放工程車是否有論間接故意的空間?沒有放 04/08 12:57
→ qwert61310: 輪檔停放在坡地,對於滑動到鐵軌的結果是否有可能認識 04/08 12:57
→ qwert61310: 到? 04/08 12:57
推 qoo53895: 如果車子滑落到撞上只有幾秒的時間,那就很難證明有期 04/08 13:32
→ qoo53895: 待可能性了... 04/08 13:32
→ apple94: 間接故意和有認識過失,都要有認知,但區別在意欲,看起 04/08 14:06
→ apple94: 來也沒有容忍事情發生 04/08 14:06
→ qw5980162: 重點應該還是在探討 具不具有迴避可能 04/08 18:38
→ qw5980162: 每個人的生活經驗不同 判斷就不同qq 04/08 1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