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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來信問 檢座您好,我是正在準備三等警察的現職員警, 冒昧打擾您了,因為這幾天看了您許多文章,認為您真的是熱心討論法學的神人,即使不 認識您,但我還是鼓起勇氣想與您討教,希望您見諒,不吝賜教。 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逕行搜索,第1款事由為,因逮捕被告、犯嫌或執行拘提、 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嫌確實在內者。 本項係對人逕行搜索之規定,以發見人為目的,理當不應為物品之搜索,故目的完成後即 應退出被告(犯嫌)所在之處所。 惟學說認為在住宅執行拘提,唯持有法官簽發之拘票始得以發動此規定,且實務見解99台 上1398決同樣認為,如容許司法警察(官)執檢察官簽發之拘票實施搜扣,無異容許假拘提 之名行搜扣之實,故此項僅能以法官核發之拘票方可進入住宅進行對人之搜索。 惟學生以為,同條第3項已經有事後審查機制,且同條第1項文義確實明文「雖無搜索票, 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住所」,若是如學說及判例見解所言,本條豈非僅有法官拘票才有 發動效力的可能?想請教目前實務是否確實是如此呢?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 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 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有學說認為,為避免檢警機關濫權搜索住宅,假拘提之名行搜索之實,故刑事訴訟法第 131第1項第1款之住宅執行拘提以法官所簽發之拘票為限,不包含檢察官所簽發之拘票。 那麼實務是怎麼看的呢?粉絲提到最高法院99台上1398判決: 檢察官偵查中,如須實施搜索、扣押,依法必先取得法官核發之 搜索票,否則,須有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緊急或急迫情況,其搜索 、扣押始告適法。故如容許司法警察 (官)執檢察官簽發之拘票(對人的 強制處分)以實施搜索、扣押(對物的強制處分) ,無異鼓勵「假拘提之 名而行搜索、扣押之實」,以規避法院就搜索、扣押之合法性審 查。本件 偵查程序中,司法警察(官)係執有檢察官簽發之拘票,非法院核發之搜 索票 ,且既已拘提上訴人到案,能否認有情況緊急而得逕行搜索、扣押之 相當理由,其合法 性,甚有疑義。 第一點: 上開判決提到「檢察官偵查中,如須實施搜索、扣押,依法必先取得法官核發之 搜索票 ,否則,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緊急或急迫情況,其搜索 、扣押始告適法。」 由此可知,在偵查中檢察官想要搜索,只能聲請法官核發搜索票,不然就要符合刑事訴訟 法第一百三十條或急迫情況,而在偵查中想要執行拘提,拘票是檢察官核發的,並非法官 ,因此此判決未排除偵查中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1款執行檢察官簽發拘票拘提 之情形。 第二點: 判決又說「如容許司法警察(官)執檢察官簽發之拘票(對人的 強制處分)以實施搜索 、扣押(對物的強制處分),無異鼓勵「假拘提之 名而行搜索、扣押之實」,以規避法 院就搜索、扣押之合法性審查」是說只要一發現應拘提之人,就應立即停止搜索,最能進 行附帶搜索。而且搜索住宅時也不能超越拘提目的,在不可能發現被告之處所行搜索,譬 如在餅乾盒裡面搜索被告。 總之,實務上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1款之住宅執行拘提包含檢察官及法官所簽發之 拘票。 上面學說的見解根本就是學者關在象牙塔的搞笑,要拘提被告一定要知道被告可能在哪裡 ,所以刑事訴訟法第77第1項第1款才會規定拘票應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 貫及住、居所。但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被告通常在那裡呢?不就是家裡嗎?不然就是在上班地點。如果偵察中警察為了拘提走到 被告家門口懷疑被告就在家裡,然後學說說不可以進去搜索喔,需要法官的拘票拉,這樣 警察又跑去法院聲請拘票,先不論法官會不會爆傻眼,偵查找我要拘票幹嘛?這樣不是等 於架空檢察官核發拘票的規定,每次拿著檢察官的拘票到被告家中都不能使用,找檢座請 票請心酸的喔。 知道這個學說完全不切實際,在實務上是個垃圾就行了。 https://www.facebook.com/winterrainwinterrainwinterrain -- FB粉絲專頁:從零開始的律師生活 FB: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28661381013 Dcard卡稱:冬天的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1.71.11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17811426.A.1E7.html ※ 編輯: winterrain (39.11.71.112 臺灣), 04/08/2021 00:16:04
lamourmoi: 推~~ 04/08 00:33
wangdon: 在實務上是個垃圾 哈哈哈哈哈哈哈 04/08 02:02
M4Tank: 痾...所以131I這點爭議討論這個啊 04/08 03:10
M4Tank: 我以為在講幹話耶.. 04/08 03:10
M4Tank: 因為131I是無令狀搜索的事由 04/08 03:10
M4Tank: 符合就能無令狀為之 04/08 03:10
M4Tank: 所以跟拘票本身沒任何關係 04/08 03:10
CoryLuebke: 確實是不合理 但是考生嘛 還是要記住這個爭點啊 04/08 06:11
Unfriendly: 推!白話分析、簡淺明確 04/08 06:43
NL54415: 感謝!這個點我也卡到現在...原來是這樣子的運作啊 04/08 08:22
wowisgood: 考試嘛 乖乖寫兩說ㄅ 04/08 08:33
wowisgood: 的確是有不合理之處 但學說見解也非全然無理 04/08 08:34
最後最重要的一點,實務上偵查發生拘提被告最大的原因,是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75條之 無正當理由傳喚不到,而非警察主動找檢察官聲請拘票。而且實務上對警察而言,抓到通 緝犯的分數遠大於拘提被告成功,所以常常發生被告怎麼拘都拘不到,一發布通緝隔天馬 上就抓到被告的情形。如果真的貫徹學說主張猜猜會發生什麼情形? 檢察官開拘票要警察把傳喚不到的被告抓來。 警察帶著拘票敲門:「被告在嗎?」 被告答:「我不在喔。」 警察(心想不可以拿著檢座的拘票進屋抓人):「好喔,掰。」 於是警察回復檢察官拘提無結果,讓檢察官發布通緝。警察才不會回去找法官開拘票或請 檢座向法院聲請搜索票呢!有通緝分數可以賺,不賺是傻瓜。被告因為學說的關係直接變 成通緝犯,這樣有比較好嗎? ※ 編輯: winterrain (39.11.71.112 臺灣), 04/08/2021 09:27:31 ※ 編輯: winterrain (39.11.71.112 臺灣), 04/08/2021 09:30:15
ye0878: 拘票是不是好人專用 04/08 09:42
kirilenko47: 笑死 04/08 10:02
sanachen: 拘提都拘不到 一通緝馬上抓到 神奇 04/08 12:10
joker7788996: 笑死,感謝分析 04/08 17:52
M4Tank: 我還是不能理解為什麼131I會有法官/檢察官的拘票這個爭議 04/08 19:21
M4Tank: 不是符合131I事由就能闖空門找人了? 而且事由不是拘補羈 04/08 19:21
M4Tank: 找人就是現行犯 04/08 19:21
M4Tank: 怎麼還會有不能抓人回去的問題? 04/08 19:21
M4Tank: 88條擺在那邊可以用啊... 04/08 19:21
qw5980162: 就是怕最會違法的警察 以附帶搜索名義整間都搜 04/08 19:29
qw5980162: 學說的確不切實際 04/08 19:30
M4Tank: 啊...130條不是說只限立即可觸碰之處? 04/08 19:37
qw5980162: 話說 按照學者意思 不就法院開的拘票才能進去拘人 那這 04/08 22:30
qw5980162: 樣也不會以拘提之名 行搜索之實嗎 04/08 22:30
bettybuy: 法院拘票性質跟檢察官開的性質不一樣 04/08 23:07
qw5980162: 是什麼性質不同呢 因為就算在審判中的話 警方難道會放 04/09 18:04
qw5980162: 過這個搜索機會嗎 04/09 18:04
qw5980162: 難道是法官比較不會違法 檢察官比較會違法的意思嗎xd 04/09 18:07
winterrain: 樓上說到學者的迷思了 學者沒有看過實務上有比檢察官 04/09 18:43
winterrain: 更像檢察官的法官 04/09 18:43
Unfriendly: 那法官莫非剛好是檢察官轉任的XD? 04/09 18:46
winterrain: 有些是有些不是 這些比檢察官還檢察官的法官 又是另 04/09 18:54
winterrain: 一個故事了 04/09 18:54
Unfriendly: 坐等新連載~(敲碗),冬雨大神週末愉快~ 04/09 19:53
xiahself: 推推 04/10 17:35
dg54655465: 所以這個學說是誰說的? 04/10 17:58
bettybuy: 是的,學者認為法官比較不會違法XD不過看歷史脈絡,他 04/10 18:46
bettybuy: 們覺得檢警是會為了績效結案率而濫用權力啊 04/10 1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