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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8 條 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 這條許多書上都寫說是處理數案件(a、b)上訴規定,理解是上訴a案,而未聲明b案 部分,於二審法院審理ab案。 但是某老師說道,數案件一部上訴時,他部犯罪事實二審法院不得審理。 這樣說法上是否牴觸348-I規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4.161.15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17973961.A.34B.html
a303121: 老師的意思是不同犯罪事實,書上寫的是同犯罪事實 04/10 02:48
hannocps: 區分前後段,你是要講前段還是後段? 04/10 04:37
ye0878: 案件是否單一 皆有罪 始生不可分效力 這樣嗎? 04/10 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