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owisgood: 好問題 但侵害名譽不會考到緊急避難 05/31 16:12
→ wowisgood: 可以不用花精神在這邊 05/31 16:12
我也覺得這好像太細了, 應該是不會考
就當作理解上的做學問
推 yauzhang01: 被狗追導致闖紅燈,這跟烙塞連闖紅燈一樣,很難說明有 05/31 16:39
→ yauzhang01: 急迫危險情勢。通常都舉例,計程車載心臟病發的人到醫 05/31 16:39
→ yauzhang01: 院,連闖紅燈可以主張緊急避難,但最終還是看處分機關 05/31 16:39
→ yauzhang01: 是否認定撤銷原處分。 05/31 16:39
有啦, 不加速就會被咬當理由很合理, 而且有實務範例
不過計程車當救護車的例子更好
就算警察當主管機關開超速罰單, 我想, 司機去行政訴訟還是會給過啦
推 pinjose: 比方看到路邊鄉鎮公告欄有自己的「事蹟」,這個時候撕毀 05/31 18:27
→ pinjose: 佈告,應該算吧 05/31 18:27
那如果那個"事蹟"是法院宣告文件呢? 這樣也可以撕下來嗎?
比如說某甲已被法院宣判是性侵犯, 里長貼去布告欄昭告里民
這樣某甲撕下來算是為了名譽做的緊急避難嗎?
(我也不知道, 我只是在討論)
推 a5401920: 這個問題設計到怎麼理解名譽概念吧!如果把名譽犯罪當成 05/31 18:36
→ a5401920: 即成犯,根本不可能進行緊急避難,因為講完就做完了,不 05/31 18:36
→ a5401920: 可能找出有效的避難手段。 05/31 18:36
如果不是用講的, 而是紙本文字呢? 移除就可以避免名譽受損的話
推 t0438606: 我只能說選擇題就是考你這種小地方,靠申論的不用理會 05/31 19:40
※ 編輯: RaY4451 (61.230.209.152 臺灣), 05/31/2021 19:44:22
→ L1ON: 不用浪費時間在這上面 06/01 01:43
推 spirit119: 名譽又不是只能用嘴的 羞辱的行為也算阿 06/01 03:19
推 ultratimes: 人家要PO文侮縟,然後在PP文前拔網路線吧 06/02 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