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hihiro2013: 這兩題的差別在於:第一題是本人有創造足以使第三人 06/04 00:08
→ Chihiro2013: 產生信賴的授權外觀(書面寫明賣100萬),而第二題則 06/04 00:08
→ Chihiro2013: 無 06/04 00:08
→ Chihiro2013: 當本人有創造授權外觀而事後限制或撤回時,才會需要 06/04 00:11
→ Chihiro2013: 對第三人負授權人責任。 06/04 00:11
感謝C大解說 可是如果依「產生信賴的外觀」,似乎比較像表見代理?(如有印鑑證明
書面授權等等)這樣是不是代表一般口頭授權,第三人沒有主張107的餘地?
抱歉這部分實在卡的頭有點痛XD
推 iocal: 等等,民法118不是無權處分嗎?我記得無權代理是民法170吧 06/04 01:22
→ iocal: !? 06/04 01:22
對...寫太快Orz 已修
推 Dennis0428: 想請問第一題符合表見代理嗎? 06/04 01:54
→ Dennis0428: 另外甲得依544請求乙損害賠償嗎? 06/04 01:54
※ 編輯: Misoshiru (111.240.216.124 臺灣), 06/04/2021 09:31:24
感謝C大 大致理解了
剛剛又找了一些資料,看起來107的適用在於一開始是外部授權
後來又內部限制或撤回的情形
推 a1122dog: 107無權代理r 06/05 16:46
→ a1122dog: 王澤鑑認為107條限於嗣後限制 06/05 16:47
對...但實務上認為事前或嗣後限制都有107的適用
如99台簡上1、89台上1326、100台上1827(以上判決取自陳聰富《民法總則》)
※ 編輯: Misoshiru (111.240.216.124 臺灣), 06/05/2021 20:0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