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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版首po,想於此向各位請教民法355的問題。 在買受人「明知」標的物有瑕疵,但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況下,買受人可否向 出賣人主張瑕疵擔保責任? 小弟的想法是這樣的:此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買受人明知有瑕疵,雙方均為惡意, 按民法355I明知而買的情形,可得知立法者選擇保護出賣人。故在此雙方惡意時,出賣人 得因此脫免其瑕疵擔保責任。 個人這方面不太肯定,因此想請問這理解是正確的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2.73.8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22851466.A.029.html
wowisgood: yap,雙方惡意=已經依債之本旨給付 06/05 08:29
wowisgood: 這跟立法論上保護誰其實沒太大關係 06/05 08:30
wowisgood: 就是一個你情我願別再來亂的概念 06/05 08:32
esienhour: 出賣人故意不告知應負擔保之責,只有在買受人不知(含 06/05 10:46
esienhour: 因重大過失不知)才成立,第二項不寫的很清楚嗎? 06/05 1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