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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行政執行法第9條「執行機關認為異議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 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如果聲明異議後行政執行沒有停止,並且執行完畢之後上級主管機關才做出異議合理的 決定,這時候權益受損該怎麼辦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3.220.12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23155583.A.945.html ※ 編輯: tommykuo225 (111.83.220.123 臺灣), 06/08/2021 20:34:53
joker7788996: 依第10條請求國家賠償?有錯還請指正 06/08 20:58
b2858691: 基本上這應該是涉及到聲明異議之後可不可以在繼續救濟 06/08 21:03
b2858691: 的問題 06/08 21:03
b2858691: 以前有肯否兩說之爭 06/08 21:06
b2858691: 如果你採否定說的話,那麼執行措施就等同於程序行為, 06/08 21:07
b2858691: 依照行程法第174條的規定 06/08 21:07
b2858691: 只能跟執行名義一併提行政救濟 06/08 21:08
b2858691: 但是近來實務見解(聯席會議決議)都已經採肯定說,也就 06/08 21:10
b2858691: 是因為執行措施跟基礎處分(執行名義)所造成的損害是 06/08 21:10
b2858691: 個別發生,所以兩者要個別看待 06/08 21:10
b2858691: 而且在這一說之下,聲明異議被定性為“相當於訴願的程 06/08 21:13
b2858691: 序”(因為他是直接向上級機關提起,就如同訴願也是向 06/08 21:13
b2858691: 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提起,兩者皆含有行政內部自我審查之意 06/08 21:13
b2858691: 涵), 06/08 21:13
b2858691: 抱歉看錯,你的問題是上級機關認為異議有理由 06/08 21:16
b2858691: 那是不是直接上級機關做出決定的時候直接撤銷執行處分 06/08 21:20
b2858691: 或是命原處分機關做成回復原狀的事實行為? 06/08 21:20
b2858691: 我自己是覺得按照現在的聯席會議決議體系來推,既然把聲 06/08 21:36
b2858691: 明異議當成訴願,那麼就看聲明異議的決定可不可以滿足你 06/08 21:36
b2858691: 的需求,如果不行,那就另外提撤銷或是一般給付,當然撤 06/08 21:36
b2858691: 銷那一條就會扯到跟國賠的雙軌制問題 06/08 21:36
litung1018: 我的見解:97+107聯席會議闡明聲明異議可提起行政訴訟 06/08 22:21
litung1018: 且異議程序相當經訴願程序。已執行完畢之va救濟方式 06/08 22:21
litung1018: 視能否回復原狀,可回復原狀打撤銷+公法上結果除去請 06/08 22:21
litung1018: 求,不可回復打確認訴訟。有誤請指教 06/08 22:21
lovelebron24: 近來實務偏向可以直接打行政訴訟 06/08 22:29
superlawer: 先看「執行措施性質」決定救濟方式,1、非處分性質, 06/08 23:30
superlawer: 則再視其異議內容是否循行訴8一般給付訴訟附帶國賠訴 06/08 23:30
superlawer: 訟。2、是處分性質,既已執行完畢,則再視是否已消滅 06/08 23:30
superlawer: ,走行訴4或6確認va違法訴訟,再請求國賠。 06/08 23:30
superlawer: 執行實務上,如果是針對處分性質之執行措施所提之異 06/08 23:35
superlawer: 議,上級機關應會於聲明異議決定書就所認異議有理由 06/08 23:35
superlawer: 時,直接明白表示。倘處分既已執行完畢而無回復原狀可 06/08 23:35
superlawer: 能,自僅得走確認va違法訴訟,再走國賠。以上淺見,如 06/08 23:35
superlawer: 有誤,請多指正。 06/08 23:35
braveryhyde: 上級都認為異議有理由了,還打訴訟? 06/09 06:02
litung1018: 不服聲明異議決定阿,最高行政法院97聯席會議決議 06/09 07:50
superlawer: 聲明異議不停止行政執行,故處分如已執行完畢(例如 06/09 10:08
superlawer: 拍賣查封物執行程序已終結)縱異議有理由,仍應有救 06/09 10:08
superlawer: 濟之必要。 06/09 10:08
M4Tank: 107.4.1決議:直接走行政訴訟 06/09 11:19
yuefan: 等等,樓上很多人說走訴訟,可是107.4.1的前提是機關作成 06/09 20:31
yuefan: 異議決定予以駁回耶,跟原po所言的相反,我自己是覺得第一 06/09 20:31
yuefan: 次權利保護已經沒有爭訟實益,應該走第二次權利保護吧(就 06/09 20:31
yuefan: 國賠)?畢竟都執行了是要撤銷什麼處分或是課於什麼義務? 06/09 20:32
yuefan: 想問上面的各位為何要走訴訟?以及走什麼訴訟? 06/09 20:32
asd065: 個人認為 聲明異議(相當訴願) > 訴願法第81條第1項 06/10 00:50
asd065: 接著提 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96條回復原狀 06/10 00:55
asd065: 訴願路線:讓行政機關有自我審視機會。 06/10 01:20
asd065: 訴訟路線:司法機關裁判行政行為(執行、訴願機關)是否合法 06/10 01:23
superlawer: 原po 已限定「va已執行完畢,異議決定有理由」,既然 06/10 07:42
superlawer: 已執行完畢,如果要國賠,也要先「確認」處分是違法 06/10 07:42
superlawer: 的吧,因此異議決定有理由,總結來說好像一點意義也沒 06/10 07:42
superlawer: 有。 06/10 07:42
yuefan: 更正一下我自己的說法,其實以執行之處分仍然有爭訟實益, 06/10 14:41
yuefan: 其在於確認處分違法,之後才能走國賠,至於要用確認或是撤 06/10 14:41
yuefan: 銷,就如同super大講的要看處分是否以消滅(是否了結), 06/10 14:41
yuefan: 整體來說我覺得super大跟我的想法是一樣的,這邊主管機關 06/10 14:41
yuefan: 事後表示異議有理由好像沒什麼用了。 06/10 14:41
chungrew: 幾位版友的意見存在相異處,究竟以何者為是? 06/10 17:04
chungrew: 有沒有行政法強者或走行政訴訟的律師能說明其法律見解? 06/10 1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