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Examination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參93 年台上字第 5185 號判決, 預料證人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之原因,須有一定之客觀事實,可認其於審判期日不能到場並不違背證人義務,例如因疾病即將住院手術治療,或行將出國,短期內無法國,或路途遙遠,因故交通恐將阻絕,或其他特殊事故,於審判期日到場確有困難者,方足當之。 所以只要有理由且合理,就可認為是原因? 那請問可能奉派出國受訓或預產期在那附近,是否也可以當作理由? 101普考法廉有題是證人可能奉派出國,擬答是認為非正當理由,但參考判決,不是算可以嗎? ----- Sent from JPTT on my Xiaomi MI 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144.18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25060769.A.92B.html
yuefan: 基本上276在操作上應該就是以判例明文所列的四個情況為主 07/01 01:35
yuefan: ,我印象中出國的話好像要在國外好幾年才算,不過這條在司 07/01 01:35
yuefan: 律應該出在選擇居多吧?(其他不清楚),實例題的話我覺得 07/01 01:35
yuefan: 就是看個案,判例上來看,課予證人到場陳述義務性感覺很高 07/01 01:35
yuefan: ,我覺得還是可以盡量寫偏向不符合276比較好,但最重要還 07/01 01:35
yuefan: 是要看答題方向來些(看寫哪邊可以寫比較多) 07/01 01:35
wowisgood: 一定客觀事實=/=可能,例外從嚴 07/01 07:18
castalchen: 意思就是證人審判期日不能來要有具體可說服法庭的根 07/02 16:16
castalchen: 基不能只是說說而已 07/02 16:16
mitransition: 這種實例題就看你怎麼發揮阿,符合法規範意旨下的答 07/04 18:23
mitransition: 案都可以。 07/04 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