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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96年台上6861判決中提到「而該第四百五十一 條之一第一項所稱「前條第一項之案件」,應係指法院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而言,並 非祇限檢察官以書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同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法院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之案件亦屬之,否則同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審判中求刑協商之規定,勢 將成為具文,殊違立法之本意。」 不太理解為什麼把451-1I擴張解釋,包含449II,與451-1III有什麼關係跟影響,是不是 因為這樣解釋,449II才能受451-1IV但書的限制?請各位大大解惑,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6.39.7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25592153.A.DB4.html
bluesun: 因為449II情形在偵查中通常並未做求刑協商 07/07 10:11
bt011086: 前條第一項之案件係指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而非指 07/08 15:28
bt011086: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以代通常程序起訴)之案件。 07/08 15:28
bt011086: 至於目的,應該是455-1第2項吧。 07/08 1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