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bluemeng: a類型書面直接下判決,應該不會有451-1Ⅲ審判中向法院為 07/07 14:23
→ bluemeng: 之。所以勢必要如同實務見解,將451-1Ⅰ擴及449Ⅱ,451- 07/07 14:23
→ bluemeng: 1Ⅲ才不會形同具文 07/07 14:23
→ jack520: 449第1項是規定「得」,但書也有規定「必要」時應訊問 07/07 14:37
→ jack520: 所以A類型審判中還是有可能要開庭。 07/07 14:37
推 bluemeng: 449Ⅰ但書確實有可能會開庭,感謝指正 07/07 14:41
→ jack520: 而且就算是書面審理,A類型案件也沒說不能依451-1第3項 07/07 14:43
→ jack520: 來「被審科」,實務直接說他是具文有點速斷,我是覺得類 07/07 14:44
→ jack520: 推適用比較有道理。 07/07 14:44
推 u038321971: 個人想法是,b類型雖然是書面下達,但還是要經過準備 07/07 17:11
→ u038321971: 程序訊問被告後裁定轉簡易處刑程序,被告並非沒有機會 07/07 17:11
→ u038321971: 被審科,所以跟你的想法很像,對於具文這一段覺得太過 07/07 17:11
→ u038321971: 嚴重。我參考了幾本參考書跟洗澡熊教科書,似乎都認 07/07 17:11
→ u038321971: 為451-1I跟451-1III是平行的規範,但實務(95台非281 07/07 17:11
→ u038321971: )好像認為451-1III的適用是以無451-1I情形的前提下才 07/07 17:11
→ u038321971: 有適用餘地。這樣的看法蠻有道理的,畢竟文義上似乎是 07/07 17:11
→ u038321971: 這樣規範,但96台上6861的擴大解釋,有點太過複雜(45 07/07 17:11
→ u038321971: 1-1III適用以無451-1I為前提,若451-1I限定a類型,b 07/07 17:11
→ u038321971: 類型無法適用,未免b類型無法協商所以擴大解釋451-1I) 07/07 17:11
→ u038321971: ,若理解為同條1項3項是平行規範,就不用這樣麻煩了吧 07/07 17:11
→ u038321971: (?,或者是你所說的類推適用也可以解決。 07/07 17:11
→ jack520: 同意,把它理解為平行規範就不用類推了,實務應該是誤解 07/07 23:54
→ jack520: 以為455-1第3項只能適用A類型,然後再去擴張455-1第1項 07/07 23:56
→ jack520: 有點脫褲子放屁的的感覺。 07/07 23:57
噓 qw5980162: 我要是被告 幹嘛還協商... 給你聲請簡易判決就好了... 07/11 10:17
噓 qw5980162: 實務當然說是具文.. 能書面審當然用書面審 copy貼上檢 07/11 10:19
→ qw5980162: 察官起訴書內容就好 不然案件量這麼大 哪還一堆時間一 07/11 10:19
→ qw5980162: 個一個叫過來 07/11 10:19
→ qw5980162: 況且被告覺得不會被關沒差 也不會表示任何意見 07/11 10:19
推 u038321971: 醬也被噓好可憐QQ 07/14 16:26
推 u038321971: 我一開始的想法是,449II是依通常程序起訴,如參照273 07/14 16:41
→ u038321971: 就代表法院要開準備庭才能決定要不要走簡易處刑吧( 07/14 16:41
→ u038321971: 不是律師不太清楚實務上真正作法),那這樣被告還是 07/14 16:41
→ u038321971: 有機會向法院依451-1III表示協商,不至於成為具文這 07/14 16:41
→ u038321971: 樣嚴重。但若是將451-III的規定適用前提是「檢察官聲 07/14 16:41
→ u038321971: 請簡易處刑但被告沒有表示協商」之下,被告才能像法院 07/14 16:41
→ u038321971: 表示協商,當然就會導致451-1III變成具文(畢竟若你 07/14 16:41
→ u038321971: 所說,直接書面審理就好,幹嘛還叫過來,況且就算開 07/14 16:41
→ u038321971: 準備庭,前提要件不符也不能依451-1III表示協商), 07/14 16:41
→ u038321971: 而實務上似乎也是這樣的理解同條兩項的關係。所以說, 07/14 16:41
→ u038321971: 我會卡在這裡搞不太清楚的原因是對於同條兩項的關係 07/14 16:41
→ u038321971: 跟實務上的理解是完全不同的,我可能因為看洗澡熊的 07/14 16:41
→ u038321971: 書,裡面內容雖然沒有特別講述這條,但體系感上面應 07/14 16:41
→ u038321971: 該是把同條兩項當成平行規範,然後就看不懂實務見解 07/14 16:41
→ u038321971: 的闡述了。 07/14 1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