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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是101的司特如下: 甲以自有價值500萬元之不動產、配偶乙所有價值1,000萬 元之不動產二件設定抵押權,並央求長輩丁、長官戊出面保證,始獲X銀行核貸2,000萬元。詎料甲屆期無力還款,X銀行乃向丁、戊請求連帶清償,但卻拋棄 乙所設定之抵押權。不料戊因恐被週刊爆料乃一舉代償2,000萬元。試依現行民法析述戊代償2,000萬元之法律效果如何? 想請問,為什麼參考幾家擬答,都沒有計算甲自有的500萬不動產,債務人若也有抵押物,不是要優先拍賣受償,而分配額應該如下: 甲 500萬 乙 300萬 丁 600萬 戊 600萬 還是因為債權人沒有向他求償,就不用算? (擬答答案都是如下) 乙 400萬 丁 800萬 戊 800萬 抱歉可能問了個蠢問題,但是真的苦惱,謝謝 ----- Sent from JPTT on my Xiaomi MI 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0.7.1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26350169.A.609.html
sam74785: 簡單來說,各保人(含人保及物保)間的內部分擔額、主 07/16 12:09
sam74785: 債務人的最終責任,兩者是不同層次的問題,不應混談。各 07/16 12:09
sam74785: 保人間內部分擔額的目的是主債務人無資力的風險分配,計 07/16 12:09
sam74785: 算時自然不用考慮主債務人,且最終應由主債務人負全部責 07/16 12:09
sam74785: 任。 07/16 12:09
leokuang: 所以應該分兩個計算就對哩 感恩 07/17 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