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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上各位前輩先進大大們好: 小弟最近念到行政罰法跟行政訴訟法時,有個問題 就是行政法院遇到違法的行政處分/行政罰時 依行政訴訟法第201條規定 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以其作為或不作為逾越權限或濫用權 力者為限,行政法院得予撤銷 就此部分,法院此時是否僅得為撤銷(廢棄發回) 因此不得自為判決(比如說有裁量逾越或怠惰時,將罰緩金額調低, 或是從比較重的行政罰類型換成較輕的類型?) 是否係因為對於行政機關依其裁量權所為行政處分之審查範圍,法院僅得審查其裁量之合 法性,而不及於裁量行使之妥當性而來呢? 還是有什麼其他的原因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50.117.18.15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26544911.A.D97.html
tj2061: 權力分立 07/18 03:17
kaky: 撤銷訴訟然後要給付(課與)義務判決? 07/18 03:22
wowisgood: 你法條看錯 應該是195+197 07/18 06:14
wowisgood: 可自為判決197,但受到不利益變更拘束195 07/18 06:15
wowisgood: 所以自為判決實質上是撤銷一部的意思 07/18 06:15
edwin1009: 瞭解,感謝大大解惑 07/18 14:06
jack520: 可以參考最高行94判18號判決 07/18 1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