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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題的討論方向,提供一點想法。 所謂拍賣,指的是由拍賣人在公開出價的多數應買人中,選擇出價最高的人,與其訂立契 約的買賣。一般來說,要達到最高價,可以是漸次往上加或漸次往下減。在前者情形,出 賣人的拍賣表示通常應該解為是要約引誘,由應買人來出價才是要約。我國法對於拍賣的 規範,原則上採取這種模式。此由民法第393條規範:「拍賣人除拍賣之委任人有反對之 意思表示外,得將拍賣物拍歸出價最高之應買人。」、第394條:「拍賣人對於應買人所 出最高之價,認為不足者,得不為賣定之表示而撤回其物。」的規定可得而知。 不過,學者(劉春堂,民法債編各論上,頁153,103年10月)同時也指出,如果是訂有底價 的情況,當最高出價高於底價時,拍賣即因而成立,並無民法第394條的適用。因此,本 題理解上的差別,應該就在於對於「設定起標價」的解讀。得否將其解為可接受的底 價,會影響本件得否適用民法第394條規定,並進而決定契約是否成立。 如果認為起標價的設定並無任何意義,本題將與一般的漸次升高出價的拍賣情況,並無差 別。拍賣之表示僅只是要約引誘,應買的出價表示則是要約,拍賣人仍得視出價高低決定 是否為承諾。若認為太低,依民法第394條規定不為賣定之表示而撤回其物。此時,丙的 出價也會因為第395條規定,在拍賣物經撤回時失其拘束力。因為契約根本不成立,丙對 於乙的主張當然就無理由。 上述的想法自然有其道理,也有規範依據。不過,上述想法如果放在本題,將形成的有趣 現象是,因為契約根本未成立,所以丙無從主張契約上權利。這跟丙要對「誰」主張,並 沒有關係。但題目的意思卻像是要檢討對於「乙」的主張有無理由。也因此,解讀上才會把設定起標價解為是底價,然後將已 經高於該起標價的應買表示,解為是承諾。在拍賣提前結束時,契約即因出價最高而為成 立,進而得以檢討究竟契約成立在誰跟誰之間的問題。不過,這可能都是對於題目所問的 過多的臆測而已。完全有可能採取拍賣物已被撤回,契約根本未成立。丙當然無從對於乙 主張權利。 ※ 引述《imymeyou (九品芝麻官)》之銘言: : 題目:甲男乙女為男女朋友,乙在過農曆年時須回南部父母家七天,請求甲每天為乙餵魚而 : 將大門鑰匙交付甲,第一天甲如約前往餵魚後,在乙書桌前翻閱雜誌,發現乙在某知名拍賣 : 網站的帳號密碼。 : 甲隨即使用乙帳號登入網站,並以乙之名義拍賣限量紀念幣一組,並設定自1元起標。在拍 : 賣第五天,丙出價8000元,暫居出價最高位,但當晚拍賣提前結束。在拍賣預定期限14天屆 : 滿後不久,丙找到乙,並主張其係該市價3萬元紀念幣拍賣的最高出價者,雙方已成立買賣 : 契約,乙負有交付紀念幣之義務,乙否認雙方成立契約。請說明:丙對乙之主張在法律上有 : 無理由? : 張璐解題書說:標賣之表示應為要約,出價者即為承諾,是本件應由丙得標。 : 但民法394規定,拍賣人對於應買人所出最高之價,認為不足者,得不為賣定表示而撤回。3 : 95條規定應買人所為之應買表示,於拍賣物經撤回時,失其拘束力。 : 我不太了解為什麼解題書是說,本件由丙得標,民法394規定得撤回,395說應買表示失效, : 那本件既然已經撤回,怎麼還有丙得標的問題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4.88.13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26938500.A.757.html ※ 編輯: theseus (123.194.88.137 臺灣), 07/22/2021 15:30:40
steverxxx: 張璐老師推 07/22 15:47
louis11811: 推 07/22 17:17
n6335097: 謝謝售後服務 07/22 18:19
imymeyou: 謝謝老師! 07/22 18:56
reclaim830: 老師推 07/22 21:38
imymeyou: 也因此,解讀上才會把設定起標價解為是底價,然後將已經 07/22 22:46
imymeyou: 高於該起標價的應買表示,解為是承諾。在拍賣提前結束時 07/22 22:46
imymeyou: ,契約即因出價最高而為成立。 07/22 22:46
imymeyou: 老師好:針對這一段說明仍有不解之處,依老師說明即係拍 07/22 22:46
imymeyou: 賣底價解為要約,出價高於底價即為承諾表示。 07/22 22:46
imymeyou: 但於本題情形中,底價設定為1元,等於只要有人出價高於1 07/22 22:47
imymeyou: 元,雙方契約即因要約承諾而達成雙方意思合致,即為成立 07/22 22:47
imymeyou: 買賣契約。那後續出價之人如何能夠在為成立契約?難道後 07/22 22:47
imymeyou: 出價者即類似為一物二賣之情形? 07/22 22:47
imymeyou: 例如,底價1元,一開始有人出價100,依前開低於底價即為 07/22 22:47
imymeyou: 意思合致之見解,後續再有人出價1000時,該出價之應買表 07/22 22:47
imymeyou: 示效力何解? 07/22 22:47
theseus: 「最高出價高於底價時」請參閱上面這裡。 07/22 23:03
jenoren: 哇,原波竟然釣出本尊親自解題XD 07/22 23:09
jenoren: 個人比較傾向張璐老師的解法,題幹的敘述,在考試上絕大 07/22 23:09
jenoren: 多數都是有其意涵的! 07/22 23:09
imymeyou: 了解!所以是限於最高出價高於底價時,才能解為意思表示 07/22 23:35
imymeyou: 合致,並非一有出價高於底價之情形即認為買賣契約成立! 07/22 23:35
imymeyou: 感謝老師解答。豁然開朗! 07/22 23:35
Wolfedadc: 推 07/23 14:23
dreamsletter: 推老師! 07/25 06:29
dreamsletter: 其實也有學者(恩師QQ)寫文章也是這樣認為 07/25 06:29
dreamsletter: 參見:李淑如,網路拍賣契約成立、生效與撤銷等基本 07/25 06:29
dreamsletter: 問題之研究 07/25 06:29
dreamsletter: 補推 07/25 06:30
ptk9811107: 推 12/24 1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