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Examination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大家好~ 最近看到某律師aka補習班刑法老師的貼文,在討論正當防衛跟緊急避難的適用 假設案例事實是: 某甲在屋內煮飯,失火造成火災。消防員為了救火毀損甲的房屋破門而入救火。 針對消防員毀損門的這個行為,應該主張正當防衛還是緊急避難? 某律師的結論是只能成立正當防衛 好像跟我學的刑法不一樣? 求解 https://i.imgur.com/XJOZDxR.jpg
https://i.imgur.com/JbUhruj.jpg
https://i.imgur.com/QZjuUT5.jp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6.186.9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27649039.A.ECB.html
pinjose: 感覺這老師的觀念...另外,消防員不是直接用行執39-41嗎 07/30 21:04
xgMd1trtw: 這哪個粉專@@? 消防員救火這個案例不是要馬直接行政 07/30 21:09
xgMd1trtw: 法即時強制就解決了 要馬緊急避難 這到底怎麼扯到正 07/30 21:09
xgMd1trtw: 當防衛.............. 07/30 21:09
t0438606: 反正就是硬要跟別人不一樣才顯得出他很有學問啊 07/30 21:55
steak353: 後面有另一篇文解釋 再去看一下 07/30 22:09
ttttt13: 律師很好考的樣子 07/30 22:38
pajck: 前面21、22就優先適用了,何必再討論23、24,哈 07/30 23:09
shan1126: 國考版法學素養真高,海放律師、講師呢! 07/30 23:29
walyun: 撇除21.22 對消防員有個人法益侵害嗎? 07/30 23:47
jenoren: 7樓:國家歡迎您修完學分、取得報考資格後,繳費報考☺ 07/30 23:55
jenoren: 07/30 23:55
HtcNewOne: 以你的陳述方式就只是緊急避難 07/31 00:16
HtcNewOne: 另外針對消防員破門的行為加以制止 可能成立正當防衛 07/31 00:16
HtcNewOne: 正當防衛客觀上要先有現在不法侵害 07/31 00:18
M4Tank: 我在想 為什麼不直接用22條業務行為? 07/31 01:09
M4Tank: 或者用21條依法令行為 然後用上面有人提到即使強制行執36- 07/31 01:11
M4Tank: 41條 07/31 01:11
xgMd1trtw: 討論的是消防員毀損門的行為 為啥用21和22 你法令、 07/31 01:23
xgMd1trtw: 業務行為又不是叫你去損害門 這裡就很普通行執41和緊 07/31 01:23
xgMd1trtw: 急避難 裡面案件的話 溫昇豪就誤想避難 過失犯但毀損 07/31 01:23
xgMd1trtw: 不罰過失 扯到正當防衛真的有點... 07/31 01:23
xgMd1trtw: (裡面案件是溫昇豪誤以為裡面有火災,但只是某個什 07/31 01:25
xgMd1trtw: 麼夜燈 有點忘記劇情了) 07/31 01:25
M4Tank: 行執36+40條: 07/31 08:18
deviLINside: 說是正當防衛,也通!侵害方&被毀損,同一個人! 07/31 11:39
hrykirito123: 其實不管討論誤想防衛或誤想避難,都沒辦法驗證吧( 07/31 13:19
hrykirito123: ?),誤想防衛(或避難)指的是客觀上沒有合致正當 07/31 13:19
hrykirito123: 防衛或緊急避難要件的情狀存在,而行為人卻“主觀上 07/31 13:19
hrykirito123: ”“誤以為”有該等狀況存在,所以到底是誤想防衛或 07/31 13:19
hrykirito123: 誤想避難,端看行為人主觀上是出於防衛意思或避難意 07/31 13:19
hrykirito123: 思,而非反而用客觀情狀是否出於人為去判斷,因為實 07/31 13:19
hrykirito123: 際上根本沒有客觀的防衛情狀或避難情狀 07/31 13:19
hrykirito123: 而且其實討論究竟屬誤想防衛(或避難)並非重點,教 07/31 13:33
hrykirito123: 科書上針對此種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情形,皆是以相同 07/31 13:33
hrykirito123: 的理論(Ex.限縮法律效果的限制罪責理論...)去處理 07/31 13:33
hrykirito123: ,理由在於,這類行為從客觀來看,完全就是合於客觀 07/31 13:33
hrykirito123: 構成要件的行為,然其主觀上可受非難的程度卻又較無 07/31 13:33
hrykirito123: 防衛(避難)意思的人低,所以才會有相關理論的討論 07/31 13:33
hrykirito123: ,重點在於其主觀上可受非難的程度,而非其主觀上係 07/31 13:33
hrykirito123: 出於何種(防衛/避難)意思而為之,個人淺見,僅供 07/31 13:33
hrykirito123: 參考嗚嗚 07/31 13:33
aa133456: 這個律師的正當防衛好像不太一樣ww 07/31 14:03
aa133456: 由於重點在是否適用正當防衛 暫不討論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07/31 14:07
aa133456: 所以先假設屋主真的自己不小心失火 於此情形 並無不法 07/31 14:08
aa133456: 侵害存在 消防員破門而入 如何能適用正當防衛而阻卻違法 07/31 14:09
aa133456: 除非要主張消防員是為了防止失火罪的現在不法侵害而破門 07/31 14:30
aa133456: 也就是對過失犯罪主張正當防衛的問題 07/31 14:31
aa133456: 月旦法學207期有提到 07/31 14:33
n123456n: 可以說是哪個粉專嗎 07/31 20:45
lipeici: 臉書上搜 火神的眼淚 溫昇豪 可以找到原文 07/31 20:57
lipeici: 更正 是搜 緊急避難 溫昇豪 07/31 20:59
lipeici: 底下也有網友提即時強制 覺得他的回覆很酷 07/31 21:01
catvvine: 沒做過實務工作才會有律師程度都很好的錯覺吧XD 07/31 23:02
a923675: 緊急避難? 08/01 10:43
yehkaren: 司法院臉書小編也有提到溫昇豪破門 08/01 13:00
yehkaren: 也是解誤想避難 08/01 13:01
apple94: 不覺得過失引發火災算是一種現在的不法侵害 08/01 13:17
fragment1000: 還是你問一下司法院小編 08/01 18:23
fragment1000: 而且這個論即時強制怪怪的吧,就算採36條第三款, 08/01 18:35
fragment1000: 可以進入住宅,但進入也不包括破壞門吧?且因實際 08/01 18:35
fragment1000: 上沒有火災,破壞行為不會符合第4款的必要處置啊~ 08/01 18:35
fragment1000: 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難的爭議我就不討論了XD 08/01 18:37
fragment1000: 以上 08/01 18:38
disyou: 台灣法律真的很泯滅人性 08/01 20:17
cherrywo: 律師程度都不錯吧~而且又是補習班老師程度應該更好 08/01 20:44
M4Tank: 你不拆門怎麼進屋? 現在還是夜不閉戶的年代嗎 08/01 22:13
sky2327189: 你Po文說的失火,以及檢附圖片說的屋主所致的火災,也 08/01 23:16
sky2327189: 會有不一樣的答案喔。 08/01 23:16
yehkaren: 對了,消防隊不會開鎖喔 08/01 23:40
fragment1000: m大,拆門和進屋是兩個行為,而且侵害法益也不一樣 08/02 01:40
fragment1000: 不能這樣混在一起談吧 08/02 01:41
apple94: 判斷後符合必要的前提下,拆門進屋有什麼問題嗎? 08/02 02:04
apple94: 而且公法也不會特別談保護法益吧… 08/02 02:05
fragment1000: 樓上,用即時強制的目的不就是要看看能不能用21條 08/02 08:39
fragment1000: ,那怎麼又突然把行為都混在一起看呢 08/02 08:39
fragment1000: 現在主軸是刑法啊 08/02 08:40
fragment1000: 侵入住宅和強制罪可以用21不代表毀損可以啊 08/02 08:45
apple94: 要討論刑法毀損的話,消防員誤想,也沒有故意 08/02 09:36
apple94: 而且在即時強制本來就允許一定強制力的前提下,用刑21條 08/02 09:42
apple94: 阻卻違法,也說的過去吧 08/02 09:42
M4Tank: 354的話討論誤想 用通說限制法律效果之罪責的話 罪責改討 08/02 09:59
M4Tank: 論過失(雖然我比較喜歡用玉皇大帝的並無之法敵對意思) 3 08/02 09:59
M4Tank: 54不罰過失 所以不成立354 08/02 09:59
apple94: 不過討論罪責過失前,可能是要先討論違法性 08/02 10:09
M4Tank: 阿就跟你講用限制法律效果之罪責理論了 08/02 10:41
M4Tank: 當然是違法性不阻卻往下討論罪責 08/02 10:41
apple94: 那違法性的部分討論在哪? 直接寫無阻卻違法事由喔? 08/02 11:06
M4Tank: 麻煩看完誤想避難/防衛討論再來吧 尤其是限制/嚴格罪責,限 08/02 11:25
M4Tank: 制法律效果之罪責理論 08/02 11:25
apple94: …限制法律效果的罪責理論是,該行為仍具備構成要件該當 08/02 11:32
apple94: 性+違法性,但是能阻卻罪責故意改論罪責過失,自己翻一下 08/02 11:32
apple94: 解題書,看會不會先討論到違法性吧 08/02 11:32
apple94: 那這題既然涉及消防員,違法性的部分,除了誤想系列,其 08/02 11:36
apple94: 他阻卻違法部分難道不用討論? 08/02 11:36
M4Tank: 如果你往上翻會看到我主張用21/22條然後用行執36+40條論阻 08/02 11:46
M4Tank: 卻違法 08/02 11:46
fragment1000: 但我不認為這是即時強制啦 08/02 14:53
sqe123456z: 哪來的不法侵害可以主張正當防衛== 08/02 16:19
Zoro777: 我記得有法令規定 為了避免救火受到阻饒 可以破門而入 08/03 17:44
Zoro777: 印象中啦.... 08/03 17:45
Zoro777: 防火巷堆滿機車 消防車進不去 可以將那些機車通通搬移 08/03 17:45
M4Tank: 你不認為是即時強制嗎 當然可以 08/04 21:22
M4Tank: 你是有力說 08/04 21:22
fragment1000: 實際上沒有火災怎麼會是即時強制 08/06 21:40
fragment1000: 你研究一下法條吧,反正我寫得算清楚了 08/06 21:43
fragment1000: 別跟我說還有所謂誤想即時強制XD 08/06 21:43
fragment1000: 等等,M大,我們是不是在討論不同案件啊 08/06 21:46
M4Tank: 不是一直以來都是討論內文所指題目? 08/07 18:47
fragment1000: 抱歉,那我離題了,我講到火神眼淚的聖誕燈案例 08/07 2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