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leokuang: 請求權本身不會消滅,消滅時效跟除斥期間意思有別,後者 09/07 11:56
→ leokuang: 才會=消滅」 09/07 11:56
推 leokuang: 第一題是因為民法188受僱跟僱用間非真正連帶債務,沒有 09/07 12:01
→ leokuang: 應分擔部分,然可援引受僱消滅時效抗辯09/07 12:01
→ leokuang: 另,消滅時效在訴訟法上是要提出,才符合辯論主義;除斥09/07 12:03
→ leokuang: 期間則是法院可直接採為判決基礎09/07 12:03
推 wakke: 看你的問題,亂猜會(或已)考很久,因為不知道考試重點, 09/07 12:45
→ wakke: 糾結於小地方 09/07 12:45
推 PGM: 得或不得嚴格來說是訴訟法的問題,有無理由是實體法的問題 09/07 16:11
→ PGM: 上面100司那題的C選項所謂「不得」意思應該是指無理由09/07 16:12
→ PGM: 因為中文字多義的特性,在法律使用上可能造成混淆 09/07 16:13
→ PGM: 只能靠多練習來克服這個問題 09/07 16:13
推 M4Tank: 100司 188條責任分配時受僱人100% 僱用人0% 然後276條絕對 09/07 16:51
→ M4Tank: 效力 09/07 16:51
→ TrAver: 翻教科書就有了 陳聰富民總416頁 09/07 17:00
→ TrAver: 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不過發生拒絕給付之抗辯權 且債務人為 09/07 17:00
→ TrAver: 抗辯後 消滅者為請求權而非權力本身;因此債權並未消滅... 09/07 17:00
→ TrAver: ... 09/07 17:00
推 pinjose: 可以去dcard法律人版討論問題,感覺那邊風氣比較好 09/07 17:38
推 kelly2005: 債權(權利)跟請求權是不一樣的。時效經過,抗辯權發 09/07 18:42
→ kelly2005: 生,債務人行使抗辯權後請求權消滅,債權仍存在 09/07 18:42
推 sky2327189: 謝謝推文大大的解說,複習重點觀念。 09/07 19:07
→ imymeyou: 我也是不太懂,純粹批評人家觀念不好,然後說糾結小地方 09/08 09:46
→ imymeyou: ,又不指明別人觀點錯誤的人到底在幹嘛?你可以說出你的 09/08 09:46
→ imymeyou: 見解啊 09/08 09:46
推 a5401920: 如果要說請求權消滅,期間是有一個過程的,在消滅時效完 09/08 10:03
→ a5401920: 成後,相對人取得抗辯權,此時,若請求權人尚未請求而遭 09/08 10:03
→ a5401920: 抗辯時,請求權尚未因為抗辯權的效力而消滅;反之,一經 09/08 10:03
→ a5401920: 抗辯後,請求權(請求力)即消滅。 09/08 10:03
→ a5401920: 因為最後一題說甲(?得抗辯的意思是尚未遭抗辯前,一方 09/08 10:03
→ a5401920: 有請求權、一方有抗辯權。 09/08 10:03
推 sam74785: 你的理解沒有錯,只是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參144條。條文 09/08 10:28
→ sam74785: 裡125條以下各種時效「消滅」兩個字,是在說144條的「 09/08 10:28
→ sam74785: 消滅」,而非不存在的「消滅」。各個題目中要具體判斷一 09/08 10:28
→ sam74785: 下「消滅」是在說前者還是後者,不可否認有時候題目敘述 09/08 10:28
→ sam74785: 不明確,就需要一些經驗了。 09/08 10:28
推 ericvbnm: 第一題 民276反面解釋 第二題看不懂你想問什麼 第三題 09/08 14:27
→ ericvbnm: 、第四題 已消滅但仍得請 09/08 14:27
※ 編輯: imymeyou (61.230.40.49 臺灣), 09/08/2021 17:35:25
※ 編輯: imymeyou (61.230.40.49 臺灣), 09/08/2021 17:39:02
※ 編輯: imymeyou (61.230.40.49 臺灣), 09/08/2021 17:46:34
→ Taiwannapa1: 抗辯權發生主義 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09/08 23:37
→ dreamsletter: 唉 一堆貼文要不要問題看清楚一點 09/10 01:15
→ dreamsletter: 根本沒看清楚人家在說什麼就自以為優越的評論 很好 09/10 01:15
→ dreamsletter: 笑耶 09/10 01:15
推 dreamsletter: 回到這個問題 可能可以從訴訟法的角度去理解吧 希望 09/10 01:21
→ dreamsletter: 養成的是一個專職的司法人員的話 就應該對個案的事 09/10 01:21
→ dreamsletter: 實與法律規定有所全認知 只是基於辯論主義不得作為 09/10 01:21
→ dreamsletter: 裁判的基礎而已 09/10 01:21
→ dreamsletter: 所以解實體法的題目是要用上帝視角的 囧 09/10 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