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dark0224: 推09/25 00:54
推 M4Tank: 還是看不懂起訴不可分跟告訴不可分差別09/25 01:00
→ M4Tank: 難道差在起訴不可分僅適用全是非告乃論嗎09/25 01:00
推 Joyeeee: 法院認為起訴與未起訴均有罪+單一刑罰權+皆合法告訴(非09/25 01:10
→ Joyeeee: 告乃就不用)09/25 01:10
推 M4Tank: 更正09/25 01:11
→ M4Tank: 我知道起訴不可分跟告訴不可分是針對犯罪事實09/25 01:11
→ M4Tank: 那為什麼告訴不可分可以在共犯/共同正犯時及於? 09/25 01:11
→ M4Tank: 84說一被告X一罪名=一犯罪事實嗎09/25 01:11
這樣說好了
一案件不可分可能是對人也可能是對物
對人:告訴不可分(適用)
起訴不可分(不適用)
為何對人告訴不可分?
告訴權之行使,僅就該犯罪事實是否告訴有決定權,並非有容許選擇告訴之人之意
為何對人就沒有起訴不可分?
每一位被告的刑罰權都是獨立存在的,被告有數人,就必然不是單一案件而是數案件
所以對一人提出告訴可以及於其他共犯
對一人起訴不能及於其他共犯
→ Joyeeee: 沒有僅適用 吧09/25 01:11
推 M4Tank: 能看懂起訴不可分原理>對犯罪事實起訴 一部起訴及於全部09/25 01:14
→ M4Tank: 看不太懂告訴不可分 09/25 01:14
→ M4Tank: 為什麼告訴不可分能及於其他犯罪事實09/25 01:14
※ 編輯: sqe123456z (118.233.93.165 臺灣), 09/25/2021 01:23:56
→ f22: 說明的很清楚,淺顯易懂。09/25 01:26
推 Jim1497: 告訴客觀不可分 沒有明文 是實務見解發展出來的東西 看一09/25 01:27
→ Jim1497: 下實務見解會比較清楚09/25 01:27
推 M4Tank: 主觀告訴不可分在犯罪事實計算是例外做法?09/25 01:28
→ M4Tank: 告訴時綁一綁 起訴後審判時再分開 是這個意思嗎09/25 01:28
對人的話是這樣沒錯,被告不同起訴案件就不同
推 M4Tank: 睡前請教09/25 01:36
→ M4Tank: 倘若甲一行為傷害乙丙09/25 01:36
→ M4Tank: 乙告訴 檢察官起訴後 丙仍未告訴09/25 01:36
→ M4Tank: 那麼兩者皆為告乃論09/25 01:36
→ M4Tank: 需要丙補正告訴嗎 還是說不用09/25 01:36
→ M4Tank: 因為這是單一案件 乙一人告訴即可?09/25 01:37
丙需要補告訴,若是應對到告訴乃論之罪仍然應該要具備訴追條件才有起訴不可分適用
若丙並未補正告訴而法院卻予以判決,就構成379第12款「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判
決違法
→ Jim1497: 犯罪事實全部為告訴乃論之罪且被害人相同時,若其行為為09/25 01:38
→ Jim1497: 一個且為一罪(接續犯、繼續犯),其告訴或撤回之效力及於09/25 01:38
→ Jim1497: 全部(告訴客觀不可分)09/25 01:38
→ Jim1497: 丙還是要補正告訴 只是起訴不可分效力會及09/25 01:40
※ 編輯: sqe123456z (118.233.93.165 臺灣), 09/25/2021 02:09:42
推 chouwang68: 主觀不可分僅限於告訴乃論罪,條文明定。 09/25 06:51
※ 編輯: sqe123456z (114.136.163.84 臺灣), 09/25/2021 07:59:08
推 M4Tank: 謝謝解釋 終於弄懂這噁心東西了 09/25 08:09
推 howard1989: 謝謝老師 09/25 09:10
推 sssn1: 可換角度用日常生活情境或把自己當被害人去想 今天自己被打 09/25 09:58
→ sssn1: 去警局報案或地檢提告(均為告訴) 若是非告乃 檢警直接查 09/25 10:00
→ sssn1: 完就可終結偵查 看檢起不起訴 沒被起訴的被告 法院不告不理 09/25 10:01
→ sssn1: 不能對路人甲下判決(走在路上路過也中槍?). 所以告乃之罪才 09/25 10:02
→ sssn1: 有及不及的問題而須以法明文. 如今天被打是277(告乃) 我只 09/25 10:04
→ sssn1: 跟檢警說 A打我 此時 若A朋友B也在場但我沒發現 我的告訴 09/25 10:05
→ sssn1: 效力亦及於B 檢可合法起訴B 不會說我沒說B打我 就不能起訴B 09/25 10:06
→ sssn1: 因為我care的是把打我的人找出來 所以我不用一一搞清楚A B 09/25 10:07
→ sssn1: C或當天在場圍毆我的人有誰 沒點到就被他逍遙法外 不可能 09/25 10:07
→ sssn1: 所以我告訴有人打我 效力依239 視為我對全部打我的人告訴 09/25 10:08
→ sssn1: 此即告訴主觀不可分. 09/25 10:09
推 sssn1: 反之 告訴客觀不可分是在討論 裁判上一罪情形 僅告訴一部 09/25 10:21
→ sssn1: 犯罪事實 效力是否及於未告訴部分犯罪事實 的情形 要區分 09/25 10:23
→ sssn1: 情形 例如我報案D對我284I撞傷我 但若D同時其實也把E277II 09/25 10:25
推 sssn1: 撞死 則我的告訴本就跟D對E的277II沒有關係 因後者是非告乃 09/25 10:27
→ sssn1: 但若我告訴D277I 實際上D也同時對E277I 告訴權人不同 我 09/25 10:31
→ sssn1: 的告訴(D對我277I)不及於D對E的277I E想叫國家幫他出氣 要 09/25 10:32
→ sssn1: 自己去找檢警哭哭(告訴). 但若我告訴D277I 但同時D其實也 09/25 10:33
→ sssn1: 弄壞354我的名貴西裝 則354也告乃 告訴權人也是我 我的告訴 09/25 10:34
→ sssn1: 會不會及於354 實務見解不一(告訴客觀不可分法無明文) 有 09/25 10:37
→ sssn1: 認為尊重當事人意願 說不定我錢多 一秒十幾萬上下 不想追 09/25 10:38
→ sssn1: 究354 但打我就是不行 那就不及;但也有判決直接認為及 所以 09/25 10:39
→ sssn1: 我就算沒告訴354 檢方幫我起訴D354 法院也能下實體 說不定 09/25 10:40
→ sssn1: 此時當事人才是最驚訝的那個 09/25 10:41
推 jardon: 謝謝 09/25 10:44
推 LinBurro: 超清楚! 09/26 1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