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braveryhyde: 不會過,因為要提起行政爭訟本來就要有侵害權利或法 10/19 15:31
→ braveryhyde: 律上利益 10/19 15:31
推 cpx117110: 因為懲處不只限於那些吧 個人想法啦 10/19 15:34
推 apenguin: 不會過,考績法算懲處,但沒說懲處只限考績法,你自己都 10/19 15:39
→ apenguin: 說懲處範圍很廣,那當然c選項就不會錯了 10/19 15:39
推 qoo53895: 可以試試看 10/19 15:48
→ charlietk3: 懲處原因除了失職或廢弛職務外,還有為公務員身份上 10/19 16:07
→ charlietk3: 之違法與職務無關而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這個原因 10/19 16:07
→ charlietk3: 除非你要把這個凹成算是B選項中的違法,不過我覺得應 10/19 16:09
→ charlietk3: 該不會過關 10/19 16:09
→ wenker: 你那個函釋就是C選項的惟對於公務員之基本權利造成侵害者 10/19 16:31
→ wenker: ,不在此限,就是指這個例外了.. 10/19 16:32
推 M4Tank: 對C有疑問 109年高行座談會說有權利有救濟 因此考績乙等能 10/19 16:32
→ M4Tank: 打復審行政訴訟 10/19 16:33
→ M4Tank: 那麼依此推論84只要對權利有影響就能打復審嗎 10/19 16:33
推 liunhow: C有寫"原則上",並沒有完全說死。感覺申請疑義不好過。 10/19 16:37
→ wenker: 你要復審要行政處分才能復審,所以那個函釋把行政處分認定 10/19 16:49
→ wenker: 變廣,如果你拿上面非行政處分去復審,保訓會不會理你 10/19 16:53
→ charlietk3: 懲處雖然原則上不能提行政訴訟,實際上現在懲處不能 10/19 16:56
→ charlietk3: 復審加訴訟的說不定才是少數... 10/19 16:56
→ mayth: C沒問題 10/19 17:30
推 ntnusleep: BC選項都對 10/19 19:20
→ ntnusleep: 徵處的原因未有明文,但不外乎違法或失職 10/19 19:21
→ ntnusleep: 且懲戒與懲處性質相近,應予以類推 10/19 19:23
→ ntnusleep: 另損失名譽之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 10/19 19:25
→ ntnusleep: 所以也是違法行為...好吧服務法管太寬惹... 10/19 19:26
推 ntnusleep: 佐證,可參考莊國榮的行政法,公務人員之責任章節 10/19 19:30
→ ntnusleep: 書上字句「懲處之原因為一切違法失職行為,但...」 10/19 19:31
→ ntnusleep: 手上目前只有莊師的書,其它老師的教科書也可以翻翻看 10/19 19:32
推 leohsieh318: 銓敘部109年令示,懲處處分全面改認為行政處分,應 10/19 20:00
→ leohsieh318: 該本來就能提復審、行政訴訟,會不會過是另一回事吧 10/19 20:00
→ leohsieh318: ? 10/19 20:00
推 leohsieh318: 「原則上不能提」就有問題了 10/19 20:14
推 leohsieh318: 保訓會才對 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 10/19 20:18
推 elva072001: 跟你的看法一樣 10/19 20:47
推 gotopark: 懲處不限於違法吧 10/19 21:12
推 pognini: D其實也沒錯,基於同一事實可以先懲處再移送懲戒, 10/19 21:14
→ pognini: 並不違法,至於懲戒成不成立都得撤銷原懲處,那又另當 10/19 21:14
→ pognini: 別論,前後競合關係不該混為一談 10/19 21:14
→ pognini: 個人是覺得,D也是正確的 10/19 21:14
推 leohsieh318: 同意樓上 10/19 21:14
推 pognini: 另外,本題“懲處”應係考績法第12條之懲處種類:申誡 10/19 21:25
→ pognini: 、記過、記大過。依保訓會109年函示,“一律”視為行政處 10/19 21:25
→ pognini: 分,得提行政救濟,不 10/19 21:25
→ pognini: 分原則例外。總之,所有懲處現在都可提行政救濟,C的說 10/19 21:25
→ pognini: 法反而應該是錯的。 10/19 21:25
推 pognini: 有人說懲處不以考績法定義為限,那要用什麼標準? 10/19 21:30
→ pognini: 被同僚凹代班算不算懲處? 10/19 21:30
推 mayth: 懲處不是違法,但根據785號解釋認為即便是管理措施,公務人 10/19 21:42
→ mayth: 員認為有侵害到法律上權益或主張法律必要,仍允提起行政訴 10/19 21:42
→ mayth: 訟,另外保訓會109年的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也把部分原本認 10/19 21:42
→ mayth: 為是管理措施的懲處列為行政處分,因而可以提前行政爭訟。 10/19 21:42
推 pognini: C的“原則上” 就是爭議所在,現在懲處一律視為行政處 10/19 21:58
→ pognini: 分可提救濟,沒有原則例外之別。 10/19 21:58
推 zhonghui: 四個選項裡 比較好的答案是C沒錯 10/19 22:00
推 leohsieh318: 有看過函示的一定都先劃掉C 10/19 22:05
推 leohsieh318: 行政處分本來就是爭訟的標的,例外才會是非行政處分 10/19 22:09
→ leohsieh318: ,並侵害權利情形 10/19 22:09
推 sssn1: D選項應該是懲戒法修正吧 22III 10/20 02:04
推 Deesu: 我也選D 懲處就無效而已 並不是違法吧 10/20 12:01
推 sssn1: 就是不可以重複懲處+懲戒的意思阿 如果重複就違反該條項而 10/20 21:41
→ sssn1: 違法 所以懲處歸於無效 10/20 21:41
推 muaci: 重複"施行"當然違法了阿 10/21 05:21
推 GGOPEN: 與要改成或吧 10/21 13:36
推 sssn1: 改成 或 也一樣不行阿... 懲處後又懲處 懲戒後又懲戒 一事 10/21 19:48
→ sssn1: 二罰了 懲戒後懲處 後者無效;懲處後懲戒 前者失效 一樣違反 10/21 19:51
→ sssn1: 一事不二罰 10/21 19:51
→ GGOPEN: 無效不代表違法啊 10/21 21:32
推 jimmywu83: 想請問A錯在哪裡? 10/22 12:11
→ charlietk3: 那是懲戒種類 10/22 15:02
我已經申請試題疑義了,建議處理方式是勾選「B」。就算最後不會過,也至少能讓命題
委員知道一下考生的想法,提醒申請期限只到今天(10/22-23:59)!
※ 編輯: hsuwj (180.176.131.137 臺灣), 10/22/2021 15:35:09
推 charlietk3: 喔 翻到了,行政懲處原因真的不限於違法失職廢弛職務 10/24 23:34
→ charlietk3: 未完成任務或不適任也是懲處原因之一,只是考成這樣 10/24 23:36
→ charlietk3: 出題者也真的很殘暴... 10/24 23:36
→ charlietk3: 剩下爭議就是C到底能不能選 10/24 23:38
→ charlietk3: 然後看了一下人事行政列表 10/25 00:06
推 charlietk3: 已改認處分變為可以復審的,就是選項敘述的侵害基本 10/25 00:11
→ charlietk3: 權利者,而出題者認為懲處原則上仍然不可以行政訴訟 10/25 00:11
推 leohsieh318: 未完成任務也可以說是違反服務法第七條,不過總之, 10/25 20:22
→ leohsieh318: 這題出得不夠明確 10/2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