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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題 甲搶奪路人乙之背包,得手後逃逸,路人丙見義勇為在後追捕數分鐘,甲見無法甩掉丙,情急之下將背包丟棄。甲之刑責為何? 1.搶奪既遂罪 2.搶奪未遂罪 3.甲不成立犯罪 4.準強盜罪 不是未穩固丟棄算未遂嗎?直接寫2... 第21題 甲酒駕遇到警察臨檢,偽稱未攜帶國民身分證,並在警詢筆錄冒用其弟弟之年籍資料簽名及應訊,甲構成何罪? 1.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2.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3.偽造公文書罪 4.偽造署押罪 看類似解答書,都是1,答案怎麼說是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0.15.20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35751621.A.9EF.html
Misoshiru: 19題應該是比較小的動產抓握的時候就既遂了?11/01 15:29
stanleyqdi: 第21題 警詢筆錄不會成立A選項的罪 詳細理由可以去goo11/01 15:29
stanleyqdi: gle找看看 但第一題我也不解XD11/01 15:29
Misoshiru: 21題應該是因為警察作筆錄還是有確認身分對不對的義務11/01 15:30
周易的刑法概要 b-3-158 有寫實務認為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因為除了名字可以審查 其他筆錄內容無法審查 另外,會被丙看到代表沒有穩固持有,不像口香糖? ※ 編輯: leokuang (101.10.15.205 臺灣), 11/01/2021 15:34:37
HunsKing: 第19題,是否建立緊密持有只是行為是否終了,在取得財11/01 15:49
HunsKing: 物的當下就已經既遂了11/01 15:49
HunsKing: 第21題我會選使公務員等11/01 15:50
HunsKing: 登載不實11/01 15:50
但是竊盜罪如果沒有穩固持有 實務認為是未遂耶... ※ 編輯: leokuang (101.10.15.205 臺灣), 11/01/2021 15:57:00
wekax06: 偽造署押一定有吧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如果機關有審查義務就11/01 15:56
wekax06: 不會成立11/01 15:56
M4Tank: 倒是想問第二題 可能被發現 這樣算失敗未遂嗎11/01 16:21
M4Tank: 只是介於有發現跟沒發現之間11/01 16:21
M4Tank: 用法蘭克公式 我能且我願來看 84符合中止未遂嗎11/01 16:21
muaci: 筆錄內容無法審查?這樣寫太奇怪了吧11/01 16:30
痾 重點是內容不是正確(用別人資料) 如果照你這樣解釋 所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都不會成立 實務上筆錄的確是被詢問者說什麼 警察只能記什麼呀 查核也是後話了 當下是沒有審核權的 ※ 編輯: leokuang (101.10.15.205 臺灣), 11/01/2021 16:36:00
muaci: 因為筆錄內容就是對方說的話,不會有登載不實的問題11/01 16:37
muaci: 所以用這個當理由很奇怪11/01 16:38
Kamehame: 竊盜只要建立自己的持有就既遂了啊 有沒有穩固持有只是11/01 17:38
Kamehame: 行為結束了沒(可以討論阻卻違法事由 詳細可以看109司特 11/01 17:38
Kamehame: 三等刑法第一題)11/01 17:38
Kamehame: 搶奪也是一樣 真的有在討論穩固持有=既遂的是強盜準強盜11/01 17:40
Kamehame: 但準強盜既未遂實務是看前階段竊盜搶奪行為既未遂而定11/01 17:40
Kamehame: )11/01 17:40
※ 編輯: leokuang (101.10.15.205 臺灣), 11/01/2021 17:42:05
Kamehame: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別忘了條文中有「明知為不實而使公務11/01 17:45
Kamehame: 員登載」啊 筆錄是依據犯嫌說的話如實記載 並沒有不實11/01 17:45
Misoshiru: 樓上這樣怪怪的吧 甲一定是明知不實阿 問題是警察對於11/01 18:00
Misoshiru: 謊報身分的嫌疑人有沒有審查義務11/01 18:00
Misoshiru: 如果有 那甲就不會成立21411/01 18:00
Misoshiru: 另外原PO說周易的書b-3-158我怎沒這頁XD 是哪一本?11/01 18:03
刑法概要 我也有去私訊問了
shown8520: 管見以為214的不實是指文書記載的內容有背於事實,而11/01 18:09
shown8520: 警訊筆錄表彰的是警訊當下的應答呈現,只要是如實記載11/01 18:09
shown8520: 應答的內容就不構成本罪。至於應答內容是否真實應該與11/01 18:09
shown8520: 本條無涉11/01 18:09
shown8520: 有點像是法庭上作偽證,除了偽證罪不會再成立214的概11/01 18:10
shown8520: 念 11/01 18:10
xgMd1trtw: 第一題都已經得手穩固持有了 一定是既遂 跟他後續丟 11/01 18:54
xgMd1trtw: 棄的行為一點關係都沒 11/01 18:54
xgMd1trtw: 第二題就是很單純警察有審查義務 所以不會成立公務員 11/01 18:54
xgMd1trtw: 登載不實 自己在這邊還真的沒看過警察臨檢單有啥正反 11/01 18:54
xgMd1trtw: 兩說... 坦白說這兩題都是非常基本的萬年考古 11/01 18:54
M4Tank: 第二題我選行使偽造私文書... 11/01 19:07
M4Tank: 簽名不是在符合文書定性下為文書嗎 11/01 19:07
M4Tank: 筆錄上的簽名證明自己是該人且符合穩固及擔保性啊 11/01 19:07
※ 編輯: leokuang (101.10.15.205 臺灣), 11/01/2021 19:16:08
realkyo: 不自證己罪=>被告有說謊的權利=>筆錄不會成立登載不實 11/01 19:56
joker7788996: 我也選行使偽造私文書 理由同樓上 11/01 19:57
joker7788996: 樓上上 11/01 19:57
Misoshiru: 看到了 原來是倒數第二頁剛剛翻太快 看來真的有疑義 11/01 20:17
Misoshiru: 等老師回復私訊看看吧 11/01 20:17
wekax06: 偽造文書應該是要能證明看起來筆錄是他做的吧 可是是警 11/01 21:19
wekax06: 察做的 他只有簽名 11/01 21:19
ghoul125: 警詢筆錄不是私文書呀… 11/01 21:34
M4Tank: 我們指簽名啊... 11/01 21:37
M4Tank: 簽名在符合文書定義下得為文書啊 11/01 21:38
M4Tank: 例如罰單上簽名 有證明自己是本人 且罰單上簽名欄有穩固功 11/01 21:38
M4Tank: 能 且簽名本身有名義性 11/01 21:38
Smallpiggy: 感覺大家把題目想太難了XD 司律一試和司特思考方式差 11/01 21:39
Smallpiggy: 很多 做三年考古就發現司特民法刑法不會出的刁難甚至 11/01 21:39
Smallpiggy: 非常平易近人 真的就直觀選就好了 第一題他建立持有 11/01 21:39
Smallpiggy: 就既遂了 (有些題目會出在偷時恰巧被看到,那才有討 11/01 21:39
Smallpiggy: 論空間)這種題目或多或少也有看到 覺得此情狀已經很 11/01 21:39
Smallpiggy: 好分辨了 第二題就考審查義務 而且簡單想D 必定成立 11/01 21:39
Smallpiggy: 然後B是因為不是要證明這張單子是他做的(這筆錄是 11/01 21:39
Smallpiggy: 警察做的) 11/01 21:39
wekax06: 那這樣217存在的意義是? 11/01 21:40
Smallpiggy: we大你是回我還是M4大? 11/01 21:41
ghoul125: 我直接上95台上1331號判決吧 11/01 21:41
ghoul125: https://i.imgur.com/XEBLWXF.jpg 11/01 21:42
M4Tank: 簽名是他簽的啊 筆錄要簽名耶(刑訴43-1準用43條) 11/01 21:42
M4Tank: 有實務見解我認了 11/01 21:44
M4Tank: 更正 43-1準用41 11/01 21:46
qoo53895: 19題可能因為是丙在追 11/01 22:22
qoo53895: 21題是因為簽名他簽的 11/01 22:22
wekax06: am大抱歉 我在回M4大 11/01 22:23
qoo53895: 警詢筆錄只是一個紀錄陳述的文件 11/01 22:24
wekax06: 自動選字打錯了 樓上是small 大 抱歉 11/01 22:24
eten: 臨檢、偵查、審理筆錄製作前第一個標準步驟是人別詢問 11/01 22:56
eten: 題目明示故意寫偽稱忘了帶身份證就是暗示無法進行實質審查 11/01 22:59
eten: 刑214是形式審查不做實質判斷真偽 筆錄是當事人說啥就是照打 11/01 23:01
eten: 筆錄真偽與否是檢察官跟法官的事 所以214不會成立 217該當 11/01 23:03
eten: 臨檢筆錄又非有具結 甚至164Ⅱ頂替罪也不成立(多打) 11/01 23:04
kaky: 簽名不叫行使文書,筆錄是記載"怎麼說"與"內容真實"與否無涉 11/02 11:23
kaky: 如果要有登載不實的話是沒這麼說卻這麼記 11/02 11:24
mitransition: 就第19題,不然你認為什麼時候才會既遂? 如果認為是 11/04 19:15
mitransition: 要跑到沒有人追才會既遂,那等於是讓既遂與未遂的基 11/04 19:15
mitransition: 準,取決於有沒有在後面追的荒謬結論。 11/04 19:15
mitransition: 就第21題,就行政處分相對人簽名的部分,根本沒有文 11/04 19:17
mitransition: 書可言,相對人簽名時警察並沒有在製作文書。 11/04 19:17
mitransition: 就應訊時也沒有不實的問題,因為相對人說什麼,警察 11/04 19:18
mitransition: 就紀錄什麼。 11/04 19:18
M4Tank: 刑法第二題想問 11/07 00:43
M4Tank: 覺得可能被發現而放棄犯罪 11/07 00:43
M4Tank: 這樣算失敗未遂嗎? 11/07 00:43
M4Tank: 如果以法蘭克公式來看 我能而我不願來看 11/07 00:43
M4Tank: 可能被發現代表仍有可能「沒」被發現之可能 11/07 00:43
M4Tank: 那麼仍有「我不願」的空間吧 11/07 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