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nagnukiy: 我的理解是:227條是「債務不履行」的規定,227-1條是因12/23 20:30
→ nagnukiy: 債務不履行造成人格權「侵權責任」的規定。我手邊沒有書12/23 20:30
→ nagnukiy: ,但賴川老師的書記得有個爭點在討論債務不履行跟侵權行12/23 20:30
→ nagnukiy: 為競合時,應優先適用哪項規定的問題12/23 20:30
→ nagnukiy: 沒記錯的話,多數見解是採債務不履行優先適用,以避免契12/23 20:31
→ nagnukiy: 約責任規定被侵權責任架空12/23 20:31
推 nagnukiy: 咦等等,我覺得這兩個好像可以合併適用耶,227請求的是12/23 20:36
→ nagnukiy: 固有利益的損害,但還是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基礎是債務12/23 20:36
→ nagnukiy: 不履行。227-1請求的是侵害人格權的非財產上損害,請求12/23 20:36
→ nagnukiy: 基礎是侵權責任。12/23 20:36
謝謝回覆
推 shine1993090: 412/23 20:56
推 theseus: 嗨,我也不是有意識地在迴避問題。我的看法認為,針對人12/23 21:19
→ theseus: 格權侵害的慰撫金請求,要依民法第227條之1,準用第19512/23 21:19
→ theseus: 規定請求,也就是我在第一小題裡面寫的那樣。至於為什麼12/23 21:20
→ theseus: 您在第二小題會看到我只寫不完全給付,是因為在立法者的12/23 21:20
→ theseus: 理解裡,他顯然把227、227-1全部當成不完全給付。所以我12/23 21:21
→ theseus: 在第二小題指的不完全給付,包括第227條之1的規定。12/23 21:21
→ theseus: 不過,我真正心裡比較支持的看法是,針對人格權侵害,甚12/23 21:22
→ theseus: 至是固有利益侵害,或許全部回到侵權主張即可,沒有什麼12/23 21:22
→ theseus: 妥之處。以上,供您參考。12/23 21:23
老師好,謝謝您的回覆,我想表達的是可能這裡是爭議部分也不是爭點所以簡單帶過>_<
經過您的解釋後我懂了,謝謝!
※ 編輯: b020202 (123.192.27.92 臺灣), 12/23/2021 22:10:38
推 yokoogawa: 推張璐老師 12/23 23:53
推 pkgameover: 老師推 12/24 00:09
推 Garryorme: 老師推推 12/24 11:54
推 perstoocute: 張璐推推 12/24 22:12
推 theseus: 推樓上滾師及右右! 12/24 22:43
→ dreamsletter: 立法上意外的準用到了侵權的短期時效 造成適用上同 12/25 03:16
→ dreamsletter: 樣是超越履行利益之損害 財產反而享有更優惠於人身 12/25 03:16
→ dreamsletter: 損害的時效 對此學者並非沒有注意到 修法草案亦統一 12/25 03:16
→ dreamsletter: 將人身損害的消滅時效延長 12/25 03:16
推 theseus: 樓上說的完全沒錯,最高法院甚至明白表示過人身跟財產的 12/25 08:26
→ theseus: 時效適用上有所不同。 12/25 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