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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讀民訴有個法律問題想請教各位大神 主要討論到的法條應該是民訴§400I、§249關於既判力、更行起訴應駁回的問題 假設A提起確認訴訟,結果被法院以沒有確認利益駁回 A並沒有於法定期間內上訴 A就同一事實、同一被告又在向同一法院起訴 請問以沒有確認利益駁回是否屬於程序上駁回而沒有既判力? 請問法院可否合法就第二次起訴受訴? 實際案例 第一次告 法院以沒有確認利益駁回 https://bit.ly/2ZZvaxd 第二次告 原告勝訴 https://bit.ly/3yWhVxA 33m第二個判決是否合法? 謝謝各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73.36.10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42126112.A.5DF.html
castalchen: 第一次沒有進入訴訟繫屬 不會有既判力吧 01/14 10:22
AndoliniV: 第一個沒有既判力 01/14 11:23
LinBurro: 依第249條第2項第1款,以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判決駁回,係 01/14 12:52
LinBurro: 程序判決,沒有既判力 01/14 1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