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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圖所示,它所說的受胎在結婚前,而於結婚之後始出生之子女,無法依照第1063第一項而 受婚生之推定,前述所言受胎的定義指的是胎兒在出生當天回溯第ㄧ百八十ㄧ日起至第三百 零二止,那我想請問這邊所說無法適用的原因是不是因為已經超出受胎時間範圍結婚所以產 生這項說法,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6.114.11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44840553.A.5B8.html
kenny0320: 不受推定的婚生子女還是婚生子女,只是1064是指孩子在 02/14 21:46
kenny0320: 結婚前就已經出生,1063是受胎時已經結婚了,如果懷孕 02/14 21:46
kenny0320: 時還沒結婚就不是1063(不受推定)跟1064所規定的(婚 02/14 21:46
kenny0320: 生子女)。應該依照1061、1062所規定的婚生子女。 02/14 2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