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kuhper: 怠金的用處是促行為不行為義務的間接強制方法,但怠金本身 03/06 12:58
→ kuhper: 應該還是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仍不繳就用金錢給付義務之執 03/06 12:58
→ kuhper: 行。 03/06 12:58
→ chengzi: 原PO是否將執行“標的”與執行“手段”混淆了? 03/06 14:29
推 AMPM: 同樓上,如果依標題,可以呀,怠金本來就是間接強制,是公法 03/06 19:14
→ AMPM: 上強制執行的手段之一; 03/06 19:14
推 AMPM: 那如果依你文章內文“怠金 代履行能不能成為公法上金錢給付 03/06 19:32
→ AMPM: 的執行手段?” 不行呦,怠金代履行是督促義務人行為不行為 03/06 19:32
→ AMPM: 義務之執行,逾期不繳納,移送行政執行處依第二章規定執行 03/06 19:32
→ AMPM: 之(第34條),那第二章的規定是什麼,是拘提管收=公法上金 03/06 19:32
→ AMPM: 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手段 03/06 19:32
→ cj3x04gp6: 謝 03/06 2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