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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申論或者其他選擇 都寫不可能 但是行政執行施行細則第二條 怠金 代履行屬於公法上的金錢給付義務 那為何怠金 代履行不能成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的執行手段? 是我哪裡理解錯誤? [請益]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7.193.19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46534613.A.29A.html
kuhper: 怠金的用處是促行為不行為義務的間接強制方法,但怠金本身 03/06 12:58
kuhper: 應該還是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仍不繳就用金錢給付義務之執 03/06 12:58
kuhper: 行。 03/06 12:58
chengzi: 原PO是否將執行“標的”與執行“手段”混淆了? 03/06 14:29
AMPM: 同樓上,如果依標題,可以呀,怠金本來就是間接強制,是公法 03/06 19:14
AMPM: 上強制執行的手段之一; 03/06 19:14
AMPM: 那如果依你文章內文“怠金 代履行能不能成為公法上金錢給付 03/06 19:32
AMPM: 的執行手段?” 不行呦,怠金代履行是督促義務人行為不行為 03/06 19:32
AMPM: 義務之執行,逾期不繳納,移送行政執行處依第二章規定執行 03/06 19:32
AMPM: 之(第34條),那第二章的規定是什麼,是拘提管收=公法上金 03/06 19:32
AMPM: 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手段 03/06 19:32
cj3x04gp6: 謝 03/06 2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