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Kirihime: 這個問題好玄喔,我記得依淋浴熊的見解,詢問詰問訊問其03/15 00:26
→ Kirihime: 實就是「直接發問」而主題和對象有區別的相同行為,純以03/15 00:26
→ Kirihime: 此切入的話套用原po所說檢察官不會特地說明自己要幹嘛,03/15 00:26
→ Kirihime: 反正形式上都叫直接發問,但法條既然有分且題目亦說明,03/15 00:26
→ Kirihime: 或許純以法條形式操作才是這題要考的,畢竟非司律考題沒03/15 00:26
→ Kirihime: 有法條,不少情形其實就是在考你熟不熟法條文字03/15 00:26
→ Kirihime: 但我稍微查了一下,審判中詢問被告的好像只有審判欸?刑03/15 00:30
→ Kirihime: 訴290條,所以會不會就是真的不管名稱為何,考的就是審03/15 00:30
→ Kirihime: 判中到底誰可以像被告直接發問?03/15 00:30
→ Kirihime: *只有審判長可以問03/15 00:31
你說的見解紀綱老師解題書也有稍微提到
有部分學者認為訊問、詢問、詰問都屬於直接提問,三者並無不同
只是通說見解認為三者意義不同,而解題書結論採通說,所以我文章沒特別提這點
另外,刑訴163條第一項有提到,當事人(包括檢察官)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
、被告
所以檢察官在審判中還是有詢問被告的權利的
順便直接補解題書照片好了,是(二)的題目
https://i.imgur.com/6jVFziM.jpg
https://i.imgur.com/Zi9VYtd.jpg
※ 編輯: sqe123456z (223.140.197.175 臺灣), 03/15/2022 00:59:13
推 Kamehame: 這題看前兩行還以為要考傳聞法則XD 我自己是覺得這題在 03/15 01:43
→ Kamehame: 考檢察官可不可以在審判中訊問被告 03/15 01:43
推 Kamehame: 另外依我的理解「訊問」是檢察官用的 「詢問是司法警察 03/15 01:45
→ Kamehame: 用的 對象都一樣只是發問主體不同 我記得這有被學者譙過 03/15 01:45
→ Kamehame: 分這個超沒意義 03/15 01:45
推 uyrmb47: 得聲請調查證據 得於調查證據時 本題沒說檢調查證據 03/15 09:11
→ uyrmb47: 從題目來看 檢要說服法院被告前面自白較為可信 03/15 09:12
推 Kirihime: 同意樓上,檢察官這種時候想問被告超怪,被告審判外自白 03/15 11:40
→ Kirihime: 只要符合自白法則就有證據能力,你直接說服法官前自白的 03/15 11:40
→ Kirihime: 證明力比較高不就好了? 03/15 11:40
→ Kirihime: 然後回原po,原來是在16X的位置,我直接翻去審判章難怪 03/15 11:42
→ Kirihime: 沒找到,感謝,覺得這題超級實務的 03/15 11:42
推 Kirihime: 另外針對樓上說的「時點」問題,我的想法是這應該沒問題 03/15 11:45
→ Kirihime: ,以德派見解來看,審判長詢問被告時就是廣義證據方法之 03/15 11:45
→ Kirihime: 一(五大),所以被告矢口否認如果就是在審判長詢問時,不 03/15 11:45
→ Kirihime: 正是調查證據時嗎?那作為當事人的檢察官詢問被告確實可 03/15 11:45
→ Kirihime: 以吧? 03/15 11:45
推 uyrmb47: 我的想法是條文有聲請 所以應是從檢聲請調查證據 03/15 18:48
→ uyrmb47: 再者檢的提問也不是對證據本身提問 03/15 18:51
→ uyrmb47: 所以回到對證據能力有無或是證明力高低 03/15 18:52
推 Kirihime: 那這樣檢察官因為不可能聲請法院詢問被告,因此根本不可 03/15 19:38
→ Kirihime: 能有檢察官跟被告發問的情形了,如果以上面那種方法解釋 03/15 19:38
→ Kirihime: 的話? 03/15 19:38
→ Kirihime: 一個非常彆扭的方法是:檢察官聲請調查偵訊筆錄,並以此 03/15 19:40
→ Kirihime: 作為證據調查時詢問被告的契機,但這樣就回到「你只能詢 03/15 19:40
→ Kirihime: 問不能訊問」,可辯護人是抗辯不能「詰問」的麻煩上了 03/15 19:40
推 watermom5566: 題目就刻意幫你限縮在「訊問」了,為什麼還要去想可 03/15 22:31
→ watermom5566: 以是詢問也可以是詰問? 03/15 22:31
推 lf25231: 用問的方式來分:詢問、詢問之方式乃就始末連續陳述(申 03/30 15:54
→ lf25231: 論);詰問之方式乃就個別問題具體回答(簡答) 03/30 15:54
推 lf25231: 這樣詢問與詰問,實質上有所差異且能分辨;題目的敘述, 03/30 16:11
→ lf25231: 是出題者,有學者認為無分別,檢察官審判中詢問訊問管他 03/30 16:11
→ lf25231: 的,因為應該著重於主要問題 03/30 16:11
推 lf25231: 抗辯到底合不合法,確定答題目的或認為考點為「被告於審 03/30 16:16
→ lf25231: 判中並非檢察官得以詰問....」後,就能理解答題書的寫法 03/30 1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