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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地特三等法制 甲住臺北市,其子乙於民國(下同)102 年 3 月 1 日出生,甲於 106 年 4 月 1 日始向臺北市某戶政事務所辦竣乙之出生登記。該戶政事務所以 甲違反戶籍法第 48 條第 1 項為由,依同法第 79 條規定,於 106 年 5 月 1 日裁處甲罰鍰(下稱原處分),並於 106 年 5 月 2 日合法送達。試問: 原處分是否已罹於裁處權時效?(15 分)若甲未提起訴願,原處分之執行期間自何時起算?(10 分 我知道要用行政法第27條 但是我google各種解答後 答案幾乎都跳針 只寫法條和結果 我想知道解答過程= =(尤其是有數字解釋的過程) 希望能夠教一下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7.138.17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49768896.A.7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