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eftCorner: 隱私權的範圍不僅止於秘密通訊啊 04/21 12:03
推 Jasonfm89: 秘密通訊自由只是隱私權的一種態樣 04/21 12:06
→ Jasonfm89: 隱私權可能還包括其他比如日記本 就要適用概括基本權 04/21 12:07
推 Kamehame: 你是指釋字631的「秘密通訊自由乃憲法保障隱私權之具體 04/21 12:48
→ Kamehame: 態樣之一」這句話嗎? 隱私權在603之後就被大法官說是 04/21 12:48
→ Kamehame: 概括基本權之一 如果以釋憲順序來說是沒有矛盾 而憲法 04/21 12:48
→ Kamehame: 第12條的秘密通訊自由其實範圍很窄 黃朝義老師的說法是 04/21 12:48
→ Kamehame: 「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等 04/21 12:48
→ Kamehame: 事項 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自侵擾之權利」而薛智仁老師則 04/21 12:48
→ Kamehame: 是覺得這條是在講「訊息在傳遞過程中有可能被第三人中途 04/21 12:48
→ Kamehame: 攔截刺探的脆弱性」 04/21 12:48
→ Kamehame: 具體可以看一下106台非259 應該可以更瞭解 04/21 12:49
推 Kamehame: 我自己的理解是憲法有明定的秘密通訊自由是因為當時的 04/21 12:57
→ Kamehame: 時空背景國民政府要抓匪諜(?所以都會掛線監聽人民的電 04/21 12:57
→ Kamehame: 話 那時又沒有什麼網路電話可以打 所以要避免被監聽所以 04/21 12:57
→ Kamehame: 才會制定這條(所以我自己是覺得薛智仁老師的講法雖然是 04/21 12:57
→ Kamehame: 少數說但我覺得很有道理)而隨著時間的流逝 大家開始有 04/21 12:57
→ Kamehame: 了「隱私權」的概念 你一定有一些事情不像被人家知道或 04/21 12:57
→ Kamehame: 看到 所以會有一些防制措施(如把門關起來 用衣服遮住 04/21 12:57
→ Kamehame: 不想被別人看到的地方)但當時制憲者沒想到這間是所以才 04/21 12:57
→ Kamehame: 會被歸在第22條 當然這是我自己的腦補 所以不一定是正確 04/21 12:57
→ Kamehame: 的XD 04/21 12:57
推 Kamehame: 而兩者又有相似性(都不想被外人所知)所以才會說秘密通 04/21 12:59
→ Kamehame: 訊自由是隱私權的具體態樣之一 04/21 12:59
→ Kamehame: 希望這樣有幫助到你 04/21 12:59
→ cj3x04gp6: 謝了 只是一時想到這個問題 04/21 13:44
→ cj3x04gp6: 感謝了 04/21 13:44
推 Kirihime: 借問,黃與薛的兩個講法,我覺得不矛盾阿,黃的說法是「 04/21 14:13
→ Kirihime: 保障方式」,薛的說法是「保障理由」,怎麼會有少數說問 04/21 14:13
→ Kirihime: 題 04/21 14:13
噓 swgun: 理解完全錯誤 04/21 16:45
推 Kamehame: 黃等學者主要認為秘密通訊自由是在保障講話的人的意思 04/22 10:10
→ Kamehame: 表示 薛則是認為重點不在講話的內容而是通訊過程的脆弱 04/22 10:10
→ Kamehame: 性 04/22 10:10
推 Kamehame: 啊我打太快 上面我括號黃老師的地方是釋字631的內容 04/22 10:13
推 Kamehame: 大部分學者都覺得通訊(不管是通保法或是憲法上的通訊保 04/22 10:15
→ Kamehame: 障自由)都是在說「兩個以上之人之特定參與通訊者間的意 04/22 10:15
→ Kamehame: 思交換」 04/22 10:15
推 terryisbest: 當年國大制憲的時代背景,與當代大法官補充釋憲的立 04/24 14:54
→ terryisbest: 場不同,12條就像台南古蹟陳碑,22條就像是台北信義 04/24 14:54
→ terryisbest: 區101大樓。 04/24 1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