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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三等及五等考試應試科目相較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三級考試及初等考試均少列考一科專業科目,惟四等考試仍與 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專業科目數相同。考量身心障礙者身心狀況 及本考試各等別應試科目數之衡平,經提 110 年 4 月 1 日考試 院第 13 屆第 29 次會議報告,本考試四等考試朝減列一科應試 專業科目方向檢討修正。 為求周妥,考選部於 110 年 8 月 30 日邀集測驗專家召開 會議,訂定應試專業科目調整原則,依該調整原則,並參酌各 類科之職系說明書、應試科目命題大綱及部分類科相關用人機 關與學者專家研商意見,研擬本考試四等考試應試科目修正建 議,於 111 年 1 月 17 日函請本考試相關用人機關表示意見後, 修正本規則第 4 條附表六應試科目表,並另定本次修正內容施 行日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選特二字第1111500172號 主旨:公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第4條修正草案,請社會各界於預告 期間惠示卓見。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考選部。 二、修正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條第1項。 三、旨揭修正草案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ex.gov.tw)「考選法 規」之「法規草案公告」網頁。 https://reurl.cc/QL3Qeb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4.164.9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50765653.A.7B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