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oryLuebke: 這兩個是在不同分類標準下的,不能直接拿來比較 04/30 18:49
推 happy369852: 抽象危險應該是跟具體危險作比較吧? 04/30 19:40
推 Kirihime: 行為犯的對照是結果犯,抽危對照的是具危,危險犯對照的 04/30 19:44
→ Kirihime: 是實害犯,各自描述不同事項,不得混用 04/30 19:44
→ esienhour: 我可以說誣告罪是抽象危險犯,湮滅刑事證據罪是行為犯 04/30 20:13
→ esienhour: 嗎? 04/30 20:13
推 leptoneta: 不同學說會有不同認定 有些會認為行為犯全是抽象危險犯 04/30 21:44
推 leptoneta: 又刑165只要一做行為就立刻有結果 這種會當作舉動犯 04/30 21:47
→ esienhour: 所以抽象危險犯與行為犯只是學說分類之不同? 04/30 23:12
推 Kirihime: 可以去隨便找一本刑總教科書應該都會講,這個就是入門觀 04/30 23:59
→ Kirihime: 念,但就我所知蠻多教授都會堅持抽象危險犯和行為犯劃等 04/30 23:59
→ Kirihime: 號你就爆了的,最典型的是173放火罪,裡面的「燒毀」就 04/30 23:59
→ Kirihime: 是結果要素,所以哪怕放火罪是抽象危險犯,也不是行為犯 04/30 23:59
→ Kirihime: ,就算你火把丟下去,完成放火行為,沒燒起來還是有未遂 04/30 23:59
→ Kirihime: 空間 04/30 23:59
推 sssn1: 行為犯是一做行為就該當 相對於結果犯 要有結果產生 05/04 14:56
→ sssn1: 其中抽象危險 只是讓法院可以"簡化"審查認定是否產生危險 05/04 14:59
→ sssn1: 不用像具體危險犯 要確認到確實對法益產生危險 而只需要在 05/04 14:59
→ sssn1: 前階段有一定狀態或達到一定程度 直接擬制有(抽象的)危險 05/04 15:01
→ sssn1: 亦即危險犯 還是需要法院去個案具體審認究竟有無危險發生 05/04 15:03
→ sssn1: 而行為犯法院只需要確認TB行為有該當 TB就成立 05/04 15:04
→ sssn1: 可說危險犯也是種結果犯 需有"危險結果" 行為犯則不論結果 05/04 15:06
→ sssn1: 168只要TB描述的行為都達到 無RS的話 就直接成立 不論有無 05/04 15:09
→ sssn1: 發生影響判決的結果 亦即即使法官不採信該陳述 一樣會成罪 05/04 15:09
→ sssn1: 173不是行為犯 因為不可能是一點火完就直接成罪 那大家都不 05/04 15:10
推 sssn1: 能用打火機或火柴了@@ 需要有危險結果產生才能論173未/既遂 05/04 15:12
→ sssn1: 只是相對於174要很具體的燒毀物品結果 173可以在還未有過大 05/04 15:13
→ sssn1: 規模的結果發生前 就直接認定有抽象危險而成立本罪 簡單說 05/04 15:14
→ sssn1: 174的損害 有時說不定還大於173的損害 但174說不定還不見 05/04 15:15
→ sssn1: 得既遂 可能才未遂 相對地 173只要能達到法院認定有抽象 05/04 15:16
→ sssn1: 危險的心證就成立 不依損害額大小判定(至多為刑度酌減問題) 05/04 15:17
→ sssn1: 個人淺見供參 05/04 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