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bluesun: (三)的前三行 ,效力不與命令相當 05/17 21:51
推 siranui1231: 是的,三年後,無裁判全文的判例不得作為裁判依據, 05/17 22:44
→ siranui1231: 當然連聲請憲法裁判的機會都沒有。 05/17 22:44
→ siranui1231: 有裁判全文的判例回歸「裁判」性質,若要聲請憲法裁 05/17 22:44
→ siranui1231: 判,依《憲法訴訟法》憲法審查程序處理。 05/17 22:44
推 newfrank: Q1因為施行3年後的現在不是聲請大法官解釋,而是裁判憲 05/17 23:22
→ newfrank: 法訴訟(比對法組判例制度刪除的施行日期和憲法訴訟法施 05/17 23:22
→ newfrank: 行日期可以看ㄗ出來,不過這裡有個小bug,就是法組該次 05/17 23:22
→ newfrank: 修法並不是公布時起施行,而是公布後6個月施行,所以法 05/17 23:22
→ newfrank: 組第57-1第3項的3年,其中最後6個月就不能聲請大法官解 05/17 23:22
→ newfrank: 釋,而是要提起憲法訴訟,雖然最後6個月才提起憲法訴訟 05/17 23:22
→ newfrank: 的案子不符合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本文所謂“本法施行 05/17 23:22
→ newfrank: 前已繫屬”規定,但依照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但書意旨 05/17 23:22
→ newfrank: 及法組57-1增訂意旨,應該要受理才對。) 05/17 23:22
→ newfrank: Q2對。憲法訴訟法施行後,除了那些在憲法訴訟法施行前已 05/17 23:22
→ newfrank: 繫屬在司法院的人民聲請判例或決議違憲解釋的案件,可以 05/17 23:22
→ newfrank: 依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繼續審理外,人民不能以裁判所 05/17 23:22
→ newfrank: 適用的判例和決議有違憲為理由提起憲法訴訟,頂多只能以 05/17 23:22
→ newfrank: ”依判例或決議意旨作成的確定終局裁判本身有違憲提起憲 05/17 23:22
→ newfrank: 法訴訟”(憲法訴訟法第59條) 05/17 23:22
→ newfrank: 至於理由,是因為大法庭制度施行後,判例和決議已不具通 05/17 23:22
→ newfrank: 案拘束效力,不能以再像過往釋字第154號解釋、第374號解 05/17 23:22
→ newfrank: 釋把判例和決議當作命令一樣看待,這部分可以參考法院組 05/17 23:22
→ newfrank: 織法第57條之1增訂理由五以及憲法訴訟法第59條修正理由 05/17 23:22
→ newfrank: 二(五) 05/17 23:22
→ newfrank: 法組57-1增訂理由五節錄:五、大法庭制度實施前,人民所 05/17 23:22
→ newfrank: 受確定終局裁判援用之判例、決議,如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 05/17 23:22
→ newfrank: 時,因判例、決議與命令相當,故得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 05/17 23:22
→ newfrank: 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釋字第37 05/17 23:22
→ newfrank: 4號解釋參照);於大法庭制度實施後,因判例、決議之見解 05/17 23:22
→ newfrank: 已不具通案拘束力,縱使該等法律見解經法官於確定終局裁 05/17 23:22
→ newfrank: 判援用,仍難認與命令相當。 05/17 23:22
→ newfrank: 憲法訴訟法第59條修正理由二(五):本項之「法規範」, 05/17 23:23
→ newfrank: 係指中央及地方之立法與行政機關之立法行為,故包括法律 05/17 23:23
→ newfrank: 位階之法規範及命令位階之法規範。 05/17 23:23
→ MrTaxes: 謝謝諸位板友回覆,這種新舊制的過渡適用問題真是困擾~ 05/18 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