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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開車,見路邊妙齡女子,出於強制性交犯意強拉該女子上車,行駛至離市區遙遠的山區 後,再強灌該女子烈酒,見女子酒醉,性交得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強拉女子上車,為強制性交行為的著手,與後續強灌女子烈酒,皆是違反該女意願 方法而為性交,故僅成立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 (B)甲強拉女子上車,非強制性交行為的著手,應成立刑法第 302 條妨害自由罪;強灌女 子烈酒,才是強制性交行為的著手,應成立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 (C)甲強拉女子上車,非強制性交行為的著手,應成立刑法第 302 條妨害自由罪;強灌女 子烈酒,使女子酒醉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應成立刑法第225 條乘機性交罪 (D)甲強拉女子上車,非強制性交行為的著手,應成立刑法第 302 條妨害自由罪;強灌女 子烈酒,才是強制性交行為的著手,且以酒類犯之,應成立刑法第 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答案為B 疑問:強灌酒類導致酒醉,為何沒有適用加重強制性交222條第3款的問題? 222條3款與225條之差別,是否在於犯人是否施用強制力及被害人不能抗拒之原因如何造成 ? 麻煩各位先進抽空解惑 謝謝各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6.201.3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56572380.A.842.html
skybrest: 推 06/30 15:31
saber50116: 刑法222條第3款的加重事由係指本身就有精神或心智狀態 06/30 16:01
saber50116: 有問題者,方成立 06/30 16:01
saber50116: 如精神障礙,小兒麻痹等等 06/30 16:01
saber50116: 而強灌烈酒該當刑法221條的強暴或違法其他意願之方法 06/30 16:01
saber50116: 而性交者 06/30 16:01
saber50116: 係因原本沒有酒醉,是加害人強暴女子灌輸烈酒,才讓女 06/30 16:01
saber50116: 子酒醉而被性侵 06/30 16:01
saber50116: 若女子本來就酒醉,加害人乘機性交 06/30 16:01
saber50116: 才構成乘機性交罪 06/30 16:01
saber50116: 因為此時的女子因為酒醉的關係,而不能抗拒 06/30 16:04
saber50116: 簡單來說 06/30 16:06
saber50116: 225的乘機性交罪 06/30 16:06
saber50116: 本身酒醉導致不能抗拒 06/30 16:06
saber50116: 亦或者 06/30 16:06
saber50116: 車禍受傷,因疼痛或骨折而不能動彈 06/30 16:06
saber50116: 他人趁機來侵犯自己,此刻被害人屬於不能抗拒的乘機 06/30 16:06
saber50116: 性交 06/30 16:06
skybrest: 推 06/30 16:42
Kamehame: 221跟225最簡單的分法是相對人陷入不能或無法抗拒的原因 06/30 17:20
Kamehame: 是不是行為人造成的 如果是像這題被害人是因為被甲灌酒 06/30 17:20
Kamehame: 直接排除他的意思自由 所以該當強制性交的強制行為 06/30 17:20
Audien: 乘機不會是行為人造成的 06/30 18:10
skybrest: 推 06/30 18:55
skybrest: 推 06/30 20:55
axiaok: 感謝分享 07/01 12:59
Welveres: 推推 07/04 1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