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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應該是出自98年7月聯席會議 可是我找不到出自哪一段? 或者用其他的概念也可以解釋? 我真的看不懂題目~~ 需要幫忙 謝謝 甲為某公立學校 A 之教師,因具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事由之一,經 A 校教師 評議委員會決議予以 解聘,並送教育主管機關核准。依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關於甲 權利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甲於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解聘處分前,即得訴請確認解聘處分失效 (B)甲須待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該解聘處分後,始得訴請撤銷該核准處分 (C)甲於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解聘處分前,即得循申訴、再申訴途徑請求撤銷該解聘處分 (D)甲須待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該解聘處分後,始得循申訴、再申訴途徑確認聘任關係繼續 存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2.94.24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56685370.A.3CE.html
asd065: C 98.7決議文第四段, 依教師法29條,主管機關核准前採申 07/01 23:04
asd065: 訴、再申訴為特別救濟程序。 07/01 23:04
marshmallowH: 教師法42條 07/02 00:11
marshmallowH: 可以對學校有關個人之措施認違法或不當致損害權益 07/02 00:11
marshmallowH: 就可以為申訴再申訴 07/02 00:11
marshmallowH: (然後教師救濟是雙軌制 也可以循訴願程序 07/02 00:11
marshmallowH: 對學校做成解聘決定就可以救濟了 07/02 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