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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到民法第269條第三人利益契約的時候, 會提到三方的關係。 例如: 甲向乙購買A車,並要求乙以A車對丙為給付, 丙對乙亦有請求交付A車之權。 其中甲乙之間的買賣契約,稱為「補償關係」; 甲丙之間亦有一個內部關係(例如買賣),稱為「對價關係」。 在此的疑問是,為何會分別稱為「補償關係」及「對價關係」? 如何理解名稱及其內涵,比較容易記憶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24.20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58388967.A.182.html MrTaxes:轉錄至看板 LAW 07/21 15:36
bdxpq: (我是自己腦補,不是原意)補償關係:債權人因為債務人對 07/21 17:45
bdxpq: 第三人履行,所以需要對債務人補償。對價關係:債權人會要 07/21 17:45
bdxpq: 求債務人對第三人履行,通常是因為其與第三人之間有另一個 07/21 17:45
bdxpq: 約定,通常是有對價。 07/21 17:45
謝謝您的回覆...我再思考看看... ※ 編輯: MrTaxes (180.217.29.145 臺灣), 07/22/2022 19:15:03
happystuid: 個人見解,不保證正確:如契約關係僅存在於雙方間,一 07/23 22:44
happystuid: 方如履行交付標的物,他方通常亦會支付對價。而在第三 07/23 22:44
happystuid: 人利益契約,甲對丙履行交付標的物,但標的物的對價卻 07/23 22:44
happystuid: 存於乙丙之間,故須由甲乙間補償關係介入,加以衡平三 07/23 22:44
happystuid: 方責任。 07/23 22:44
謝謝...覺得這說法有些說服力~ ※ 編輯: MrTaxes (180.217.23.43 臺灣), 07/24/2022 23:2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