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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到一個考古題覺得很疑惑(107高考三等戶政) 「受輔助宣告之人甲在何種情形之下,其所為之法律行為,得請求由法院取代輔助人乙之同意?若甲認為乙有濫權之情事,可否自己向法院聲請改定輔助人?」 其中第二小題問及受輔助人若認為輔助人濫權,得否自己向法院聲請改定輔助人? 我的想法是:連撤銷輔助宣告都可以由本人聲請了,聲請改定推論應該也可以(但我找不到法條QQ課本也沒特別提到) 上網找了擬答結果是下面這樣: 「法院聲請改定輔助人:依題意,輔助人濫用權利,並未具有法定代理人之地位。故未符合本條要件,受輔助人向法院聲請選任輔助人,係屬無理由。」 天哪跟我想的完全不一樣啊啊啊 真心覺得疑惑,有其它前輩可以提點一下嗎?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8.130.19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58502974.A.DC0.html
steverxxx: 1113-1 II 準用1106 跟1106-1 07/23 00:02
steverxxx: *1106I 07/23 00:02